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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决不是自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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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03-09
第2版()
专栏:

自愿决不是自流
仲夏
河北省获鹿县钟家庄村,原来只有一个八户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去年秋季,一下发展了二百八十六户。在整顿农业合作社以前,村干部在县里受了训,回村以后,召集群众开会,说:“咱村办社,犯了强迫命令的错误;现在是谁愿办社就办,谁不愿办就散!”这样一来,有许多本来可以巩固住的动摇观望的社员也退了社。原来“一轰而起”,这时来了个“一轰而散”。看到新社员都退出社了,原来的八户老社员也心神不定了。热河省北票县松树台村的干部,不积极向社员进行教育,结果六十七户社员有半数退出农业合作社。
像这种整顿合作社的方法,可能只是个别的。但这里所反映的问题,却很值得我们注意。
自愿原则是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过程中应当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有些地区在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时候,准备工作既不充分,建社工作又很粗糙,没有很好地贯彻自愿互利的原则,以致新建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复杂问题。现在,以细致深入的工作方法,对社员再一次进行思想教育,解决各种具体问题,补足前一段工作的不足,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决不可以简单方式和放任自流的态度来处理这些复杂问题。
当然,在进行了各种工作以后,如果有些人还要退社,应当允许他们退出。但如不进行细致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使本来可能巩固的农业合作社,经过“整顿”反而垮台了,涣散了,那就不能认为是真正地贯彻了自愿原则。
农民,特别是中农,在合作化运动中的思想变化是十分复杂的,动摇、观望是必不可免的。在整顿,巩固农业合作社当中,主要的工作就是要了解各种不同的思想和意见,求得各种问题的合理解决。不这样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只是简单地宣布“自由退社”,必将使运动变成自流,走上回头路,并且会挫折积极分子的热情,这样做对于今后合作化运动的健康发展也很不利。
当前的问题是要加倍努力贯彻自愿的原则,通过耐心的教育和思想动员,来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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