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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与机构改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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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1-27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思考与探源

  公民权利与机构改革
  阿喜
  进行机构改革,精兵简政,必须消除陈旧管理观念。长期以来许多人认为,政府什么都能管,把政府看成无所不管的社会保姆。政府管的事越来越多,自然就要不断地增设机构,增加人员。当有些事情政府部门管了之后并没有管得很好时,便认为管理力量还不够,因而就再增设一些机构,再增加一些人员。为了协调各部门之间的行动,又再增设协调机构,从而使机构不断膨胀。一些政府部门一说管理,就是许可、年检、罚款,把丰富多彩的管理活动简化为“六字符”,没有必要实行年检的部门,也要进行年检。每一道许可、年检、罚款程序,都要设相应的机构和人员。为了防止和克服每道环节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还要再设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这样就使机构和人员更加膨胀了起来。
  这种陈旧管理观念与对公民权利的忽视有关。许多事情公民有自己处理的权利,如政府把本来公民可以自己处理的事情都大包大揽到自己身上,不仅造成机构和人员不断膨胀,也造成对公民权利不应有的侵害。
  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漠视,也是造成机构膨胀的一个原因。机构和人员不断膨胀,必然造成财政不堪重负。为了弥补财政不足,一些地方想到的就是从老百姓口袋里掏,似乎老百姓口袋里的钱,什么时候想拿就可以拿,想拿多少就拿多少。造成的后果是各种名目的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屡禁不止,而且还堂而皇之冠以各种“人民事情人民办”、“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等等美丽好听的理由。
  认真对待公民权利,有利于机构改革。
  首先,应还权利于公民。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公民享有广泛而有保障的权利。公民权利不受尊重,政府权力必然任意扩张,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失去公民权利的制约,在这种情况下所进行的机构改革很难获得成功。还权利于公民,就是在明确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界限的前提下,把属于公民的权利交还给公民。对公民而言,除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公民的权利以外,凡宪法和法律没有规定属于政府权力的,都是公民的权利范围;对政府而言,凡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政府权力,就是政府行使权力的最大界限,政府超越这个界限,就是越权。
  界定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界限,也包括清晰界定公民对政府的财政义务。受财政的约束,政府就不得不精打细算,不得不考虑有多少钱养多少人,有多少人办多少事,机构和人员也就不会无极限地不断膨胀。
  其次,尊重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和形式。各级政府都是本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因此,政府应当管什么,享有什么权力,需要多少机构和人员,应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提出意见。
  第三,减少人治,增强法治。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如果由政府首长个人决定,变换一个领导就调整一次机构,强调某一方面工作就增设一批机构,这也是造成机构改革不断反复的重要因素。因此,机构改革还必须还人治于法治,把所有机构设置(包括各种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临时机构、事业单位等)和人员编制都纳入法治轨道,以法定机构,以法定人员。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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