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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违法也要制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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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1-27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民主评说

  “因公”违法也要制裁
  黄利群
  时下有一种“因公违法”的现象,很值得注意。比较典型的当数广东惠东县原县委书记李锡鹏、原县长李彬南等人。他们公然违反国家的法律,放纵走私,在几年时间里,“罚款放行”运载走私货物的车辆1.6万辆,货物价值4.4亿元,收取罚款和“手续费”4600万元,给国家造成关税损失约2.9亿元。据报道,李锡鹏等放私收取的罚款和“手续费”,70%收归地方财政,30%给了经办单位。他们违法放私,主要是为了本地区本部门“创收”,是“因公”。
  “因公”违法者,虽然干的是违法犯罪的事,但有些人认为,自己不是为了私利,违法所得的“好处”没有“装错口袋”,而是给本地区、本单位或自己所在的小团体带来了好处,甚至认为是创造了“政绩”,因此干起来便很有些理直气壮。“因公”违法的行为,往往是经过一定层次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有的还下发“红头文件”,被披上了“合法”公事的外衣。“因公”违法者由于是“因公”,还很有些侥幸心理,总认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是为私,即使要查处,也不会动真格地受到法律制裁。所以,目前“因公”而闯法律禁区的情况并不鲜见,有的“因公”走私放私,有的“因公”乱占耕地,有的“因公”偷税漏税,有的“因公”行贿……而我们的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时,对“因公”违法者确实也往往网开一面。这样做的结果,是使“因公”违法者更加有恃无恐。
  “因公”违法,危害甚大。“因公”违法者“因”的只是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小团体小“公”的局部的眼前的利益,而其违法行为损害的却是国家和社会的大“公”的全局的长远的利益,给“公”造成的危害远远大于其带来的“好处”。另外,由于“因公”违法打着“公事”的幌子,使人们误以为“州官可以放火”,损坏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是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须杜绝“因公”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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