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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方式的重大改进——访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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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8-02
第10版(财税金融)
专栏:财金访谈

  新股发行方式的重大改进
  ——访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
  本报记者田俊荣
  7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对新股发行方式作出了重大改进。为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记者采访了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
  问:按《通知》规定,新股发行方式将作出哪些重大改进?
  答:主要是两方面。第一,允许总股本在4亿元以上的公司,采用对法人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票。但事先须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方案,经核准后方可实施。
  向法人配售的股票,不得少于公开发行量的25%、不得多于公开发行量的75%。对每一个配售对象的配售股份不得超过发行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一般不应少于50万股。
  第二,允许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通过推介活动在经证监会核准的价格区间内自主确定发行价格。
  问:《通知》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条就是允许向法人配售新股,那么对法人这一概念应当如何界定?法人参与配售又必须遵循哪些规定?
  答:《通知》中所称的法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除证券经营机构以外的有权购买人民币普通股的法人。法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称为战略投资者;一类是与发行公司无紧密联系的法人,称为一般法人。与发行公司有股权关系或为同一企业集团的法人不得参加配售。法人不得同时参加配售和上网申购。
  对战略投资者的配售须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在对一般法人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前,战略投资者应与发行公司订立配售协议,约定其持股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二,在公开募集文件中对战略投资者的主要情况和约定持股数量及持股期间予以披露。
  第三,战略投资者发生股权变更时,应于股权变更发生后五天内将变更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报告。证券交易所应于收到报告后一天内公告。
  一般法人参与配售后,持股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此外,《通知》还强调,参加配售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他法人,其用于认购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或募股资金认购配售的股票,在参加配售时必须使用以该法人名义开设的股票账户。
  问:《通知》对新股发行定价方式的改进也让众多投资者关心。那么《通知》中所说的自主定价方式是怎样具体运作的?
  答:新股发行价格可采取以下步骤确定:
  第一步,发行公司和主承销商可制定一个发行价格区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二步,通过召开配售对象问答会等推介方式,了解配售对象的认购意愿,确定最终发行价格;
  第三步,最终发行价格须确定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价格区间内(含区间最低价格和最高价格)。最终发行价格确定在价格区间之外的,须报中国证监会重新核准。
  问:新股发行方式的重大改进对股市有何好处?
  答: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和一般法人配售新股,首先,给一级市场引入了增量资金;其次,因受持股时间的限制,有助于改变以前大盘股一上市就集中抛售的现象,从而减轻二级市场压力,有利于股市稳定;再次,战略投资者持股,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更好地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允许发行公司和主承销商通过推介活动自主确定发行价格,首先,有利于形成合理的新股发行定价机制。其次,实行新的定价方式,还有利于培育我国证券公司的承销能力。有利于培育机构投资者,改善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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