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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就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发出通知 严禁擅自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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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8-03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就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发出通知
  严禁擅自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
  本报讯记者周泓洋报道: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税务总局、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近日发布实施。《规定》指出,除法律法规规定和上述部门之外的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违者必予追究。《规定》对解决目前检查企业过多过滥问题,提高行政部门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创造有利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定》要求,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应当统筹安排、注重效率、保证质量、避免重复。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应当事先拟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指定部门对行政机关的检查计划进行必要的协调,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实施检查。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行政机关要将检查计划报上一级机关备案,上级机关同样要进行必要的协调。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经济检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一次;税务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税务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对同一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除质量抽查不合格外,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对已经派有国务院稽察特派员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行政机关不再对企业进行财务检查。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
  《规定》指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没有检查通知书、擅自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接受被检查企业馈赠、报酬、福利待遇,在被检查企业报销费用,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通过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将受到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规定》明确指出,对违反规定对企业的经济检查,企业有权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察部门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应当负责保密并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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