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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封闭贷款管理支持困难国企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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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8-03
第2版(经济)
专栏:

  规范封闭贷款管理支持困难国企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本报北京8月2日讯记者施明慎报道:为规范封闭贷款管理,积极支持亏损严重的国有工业企业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了《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封闭贷款的贷款条件、审核程序、管理方式等做出了统一规定。今日记者就其中若干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
  问:封闭贷款的对象是哪些企业?
  答:《办法》明确封闭贷款的对象为资产负债率高、亏损严重,但政府已决定救助并采取救助措施的国有企业,从而将封闭贷款与对一般亏损企业的正常贷款区别开来,使那些按正常条件不能取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只要部分产品有市场、有效益,能够保证贷款的封闭运行,就能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这样有利于更好地支持这类特困国有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
  问:封闭贷款是不是政策性贷款或优惠贷款?
  答:封闭贷款不是政策性贷款,也不是优惠贷款。现在国家已经取消商业银行的政策性贷款业务,发放封闭贷款的前提是产品本身要有市场、有效益,否则不予支持。因此,《办法》明确规定,封闭贷款是一种针对特定目标,按商业性贷款方式操作的特殊的商业性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核发放。当然,有的地方政府利用自有的财力和机构,为封闭贷款贴息或提供担保,这种做法对封闭贷款的更好开展、帮助企业尽快扭亏为盈,是很有必要的,值得提倡,但并不因此改变封闭贷款的商业性质。
  问:封闭贷款如何做到封闭运行、封闭管理?
  答:由于封闭贷款的对象比较特殊,一般来说,其经营和管理的难度也较大。因此,为了一方面更好地发挥封闭贷款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有效地保全银行信贷资产,《办法》在封闭贷款的运行与管理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如:为企业开立封闭贷款结算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单独考核,做到供产销单独记账,成本费用单独核算,效益利润单独反映;企业在专户上支付款项,必须实行“双签”制度,要有企业和贷款双方的签字方能支付款项;贷款在封闭运行期间,贷款人不得用专户的贷款扣取老的欠税、各种费用、支付拖欠的工资,银行也不能在这个账户上扣收老的欠款和欠息,切实做到对企业的“税、费、薪、贷”一律不得在专户中扣缴;企业如遇其它债务纠纷,司法部门不得冻结封闭贷款账户和扣收专户资金;贷款人对封闭贷款进行跟踪检查,按规定专人跟踪管理等等。只要银企双方都严格遵循这些规定,封闭贷款就能实现封闭运行的目标。
  问:开展封闭贷款,对企业有什么要求?
  答:国有亏损企业要实现扭亏增盈,走出困境,封闭贷款只是一个有效措施,不是灵丹妙药,不可能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的所有问题。真正使企业全面脱困还需要企业自身的努力和其它改革措施的支持。有关部门和亏损企业应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尤其是亏损企业在封闭贷款逐步到位的同时,应积极转变思想观念,切实调动职工积极性,加强市场研究和产品开发,树立信用观念,要正确理解封闭贷款的真正含义和政府有关部门与银行的良苦用心,切实用好管好封闭贷款资金,把国有企业的改革脱困落到实处。
  问:为推进封闭贷款,有关部门将采取哪些配套政策措施?
  答:做好封闭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保证贷款资金在严重亏损的国有企业盈利产品生产中的封闭运行,除银行加强多种金融服务外,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配合。现在,这些配套政策已在《办法》中得到明确:
  1.税务、电力等部门。严重亏损的国有工业企业,因整体效益差、在不同程度上有欠缴税收和拖欠水电等各项费用的情况。为此,《办法》中规定有关部门不要用专户的贷款扣收企业老的欠税和费用。
  2.法律部门。亏损企业在遇到法律诉讼时,将会遇到法院冻结封闭贷款专户,划走专户资金的办法来清偿企业债务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将颁发专项司法通知,对《办法》中涉及有关“冻结封闭贷款专户和扣收专户资金”等问题作出特定的司法解释,要求各级司法部门不得冻结封闭贷款专户资金。
  3.资产评估、抵押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抵押手续需要土地管理局和房产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的评估和登记,并交纳一定的费用,而且手续繁琐,时间较长。为此,《办法》中规定,封闭贷款企业在办理抵押、评估等手续时所涉及的各项费用,有关部门予以减免。
  问:在《办法》附则中提到,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办法将另行规定,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与工业企业的封闭贷款有何不同?
  答:与工业企业相比,外经贸企业的销货对象、经营流程、市场环境和风险因素等都有所不同,其区别于《封闭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主要特点是“收汇挂钩”和“安全收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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