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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息系列谈⑤ 重收益,更重安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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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8-03
第2版(经济)
专栏:经济视点

  降息系列谈⑤
  重收益,更重安全
  张革平
  6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自1996年5月1日以来第七次降低了存、贷款利率。目前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利率是2.25%,比1996年初低了8.73个百分点,下降近80%。有人因此担忧:降息后银行利率水平这么低,是否会带来高利集资、高息吸储呢?回答是否定的。
  所谓高利集资,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以高于国家规定利率水平的标准非法筹集资金的行为;高息吸储,是指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通过与客户签订协议直接提高利率,或用贴水、支付手续费、协储代办费、吸储奖、有奖储蓄等变相形式提高利率吸收存款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高利集资、高息吸储多产生于物价大幅度上涨、实际利率偏低和经济过热、资金相对短缺的时期。对于参与高利集资、高息吸储的投资人而言,由于物价大幅度上涨,银行存款或正常投资收益可能抵不上物价的上涨幅度,造成实际利率很低或者出现负利率,这时候高利集资、高息吸储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一些投资人通过追逐高利率进行资金保值、增值的需求;对于集资人和进行高息吸储的银行而言,在经济过热、资金紧缺时期,通过将高利率吸收的资金用于炒买炒卖股票、炒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或违规将资金拆出,则能够赚取更高的收益。
  在物价平稳时期,尽管名义利率随着物价走势的变化也处于低水平,但实际利率水平却往往是正利率。在低物价、低利率时期,人们对储蓄、投资的收益预期也是看低的。在这种情况下,高利集资、高息吸储便失去了诱惑力。
  当前,伴随商品买方市场的出现、股票和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信贷政策的支持力度增强以及金融服务的改善,企业的融资渠道不断扩展,资金供给相对充足,使高息集资缺乏产生的“土壤”。
  近几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全国人大修改并增加了《刑法》中有关金融犯罪的惩治条款,金融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金融法律环境的改善,为社会经济主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提供了政策保障,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法分子起到了震慑作用。
  从金融改革和监管的角度看,1996年以来,中央银行加强整顿银行账外账和违规经营,加大了监管力度;1999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新的管理体制开始运行,同时,国有商业银行机构改革也正在进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中小金融机构体制改革和存款保险制度正在酝酿。这一切都有利于制止高息集资、高息吸储。
  几年来,国债、企业债券、股票、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投资渠道的增多,给广大居民提供了更多的安全可靠、收益稳定的投资场所,居民持有金融资产呈现多元化倾向。同时,通过有关部门加强国家利率的政策宣传,人们的金融法律意识、投资风险意识正在逐步增强,“重收益、更重安全”开始成为绝大多数人的一种共识。
  当然,也不能排除,一些不法分子和一些金融机构会借降息之机,继续搞高利集资、高息吸储。对此,需要社会各界加以注意和警惕,不能盲目投入资金;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管,坚决查处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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