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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法轮功”组织及其非法活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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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8-05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依法惩治“法轮功”组织及其非法活动
  法学所研究员夏恿
  “法轮功”组织及其活动既违背科学常识,又违反国家法律。应该依法妥善处理“法轮功”问题。
  首先,“法轮功”组织及其活动严重违反我国刑法、民法和多项行政法规,已经不属于一般的思想认识问题。它的非法性主要有三:第一,“法轮功”组织——“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设在各地的辅导总站、辅导站、练功点等分支机构未经国家民政部门的合法登记,属于非法组织。第二,“法轮功”组织及其活动对“法轮功”练习者的身心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第三,非法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由上可见,“法轮功”组织及其活动已经对一些公民的生命、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普遍而严重的危害,对社会的稳定构成了现实的威胁,明显触犯了法律。
  其次,要通过依法处理“法轮功”问题,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一次生动的法制教育。“法轮功”组织及其活动触犯多项法律,非一朝一夕。该组织的迅速蔓延与个别部门和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有很大的关系。同时,也与不少练功者法制观念淡薄密切相关。这样一个自我膨胀、漠视法律的组织及其所从事的一系列非法活动在任何类型的社会里都是不应该放纵不管的。
  最后,要依照法治原则,依法处理“法轮功”事件。一方面,要严厉惩治非法行为,追究违法责任,维护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要注意依法办事,注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法律问题,同时,掌握政策界限,做到不纵不枉,团结绝大多数,从而,真正把坏事变成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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