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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 决定第一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等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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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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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
决定第一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等项
【新华社十日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三月十日举行第八次会议。
会议根据国务院提出的意见,首先讨论了关于第一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问题。鉴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以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都已先后召开,时间参差不齐,在这种情况下,如不作统一的规定,一部分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同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时间就会相距较远,不能衔接;同时,就会形成常年都要进行地方选举工作。会议为此决定,第一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一律到第二届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第二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一律在一九五六年办理,省一律在一九五八年办理,其具体时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会议接着根据国务院提出的意见,讨论了关于省县乡改变建制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问题。由于一九五四年合并了若干省、市建制,合并后的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均超过选举法规定的名额很多;有些县人民代表大会也因改变建制发生代表名额问题;此外,因工业发展或农业合作化运动发展的需要,市郊区和农村乡的区划时有调整,也发生代表名额问题。会议根据国务院提出的意见,决定因改变建制而合并的省、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超过选举法规定名额时,一律保持现有名额,待选举省、县、乡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再行调整。
会议的这两项决定都将由国务院通知有关地方的人民委员会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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