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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选举防贿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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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7-26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探源与思考

  村委会选举防贿选
  詹成付
  贿选,主要是指用钱、物买通选举人来选举自己或跟自己同派系的人。近年来,随着农村村委会选举实践的推进,贿选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甚至有上升的趋势。
  采取各种措施综合治理贿选,使贿选现象不发生或少发生,是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农村村民自治工作中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教育村民正确行使权利。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选谁不选谁,村民说了算。因此,教育村民正确行使权利,就成为医治贿选的首要问题。很多事例表明,贿选者压根儿就没有把赢得选举建立在自己日常为村民服务上,压根儿也不愿意把赢得的公共权力用于为村民服务。贿选者一旦当选,就会把自己在选举期间的投入变本加厉地捞回来。把贿选的害处说清楚,谁都会算账,没有人或很少会有人拿自己的根本利益去满足贿选者。只有当村民学会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贿选才会失去市场。
  完善选举程序,不给贿选者机会。这里要重点抓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确保村民的提名权。过去村干部的提名权不在村民手里,选谁不选谁,上级早已替村民安排好了,村民们不过是在印有上级安排好的候选人选票上画个圈。在这种选举氛围下,一元钱或一包烟换一张选票的近乎儿戏的做法也就难以避免。因为在村民看来,选谁都不见得能代表他们大多数人的利益,那就随便选吧。《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成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和直接选举产生。只有认真贯彻这一要求,才能有效地防止贿选。二是规范竞选规则,开大道堵小道,变无序为有序。作为候选人,谁都想当选,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提供一套规范的竞选规则来约束大家的行为,才能防止贿选发生。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规范的竞选规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竞选的合法性,即竞选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竞选人不得发表违反法律和党的政策的言论;竞选的公开性,即村民选举委员会要为候选人免费提供竞选的机会和条件,使候选人由地下较劲改为公开竞争;竞选的公平性,即在竞选规则面前,所有候选人一律平等,不能有歧视。三是要秘密划票,当场公开唱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加大选举监督力度,及时查处贿选行为。目前,村委会选举还没有纳入我国选举诉讼之列,司法监督力度显得不足,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无所作为。地方尤其是县级组织要根据本地的实际,依法制定规范,出台竞选规则,把竞选中允许的行为规定得明明白白,把不允许的行为规定得清清楚楚,并广而告之。由于农村村级组织没有行政处罚权,无法对贿选行为人进行经济处罚,但可以探索通过民间规约赔偿的办法,事先约定凡贿选造成整个选举无效的,贿选行为人应向每一位参加投票的村民赔偿当日务工费,以此来遏制贿选行为。
  (作者单位: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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