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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挂失,当心钱生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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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7-28
第9版(假日生活周刊)
专栏:周末闲话

  存款挂失,当心钱生翼
  卫文省 张春梅
  某储蓄所柜台来了位女子,手执他人存折和身份证件,声称受人委托要求办理挂失(因为忘了密码)。储蓄人员一看手续合法、有效,就给她办了。根据挂失的有关规定,7天后,储蓄人员以这名女子的名义(实名制规定)为她办理了补发手续。
  时隔不久,被挂失的储户本人前来质询,问:为何本人没到场,就给办理补发手续?储蓄人员解释道:人民银行规定,各金融机构在办理代理他人挂失补发业务时,只要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则该行为(指补办手续)不应视为违规办理业务。
  由此可见,储蓄人员在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为其委托代理人(因其出示证件合法、有效,可视同为被委托人)补发新存单(折)是不违反规定的。储户本人无言以对。事后得知,这位储户与这名女子关系不正常,只是暂由她保管存折和身份证件,并未委托她代理挂失,其结果是他本人意想不到的。
  通过这件事,笔者以为,银行方面虽然可以对这件事不负任何责任,但在实际生活中,这样办理无形中会给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犯罪分子可以在存款者本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只要拿到(或偷或骗或抢)他们的存单、卡、折和身份证件,那他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将款项转移到自己名下,而银行则无权要求其出示其他证明文件。
  由此看来,笔者觉得有义务建议有关部门从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尽快完善有关存款挂失的法律程序。一般情况下,办理补发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时,储户本人必须亲自到场,储户本人因故确实不能到场的,也要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储户本人确因某种原因(重病或外出)不能亲自前来,银行方面有权要求代理人出具其被委托的证明(委托授权书)等,以防被坏人钻了有关条文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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