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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上的特殊人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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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03-13
第6版()
专栏:

公路上的特殊人物
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辽宁省复县公安局买来了两辆摩托车。一月七日,这两辆车就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一辆撞死了一个行路的人,另一辆撞伤了一个人,伤势很重。肇事的不是别人,一个是复县公安局局长邓云凤,一个是经济保卫股副股长魏俊瑞。
几年来交通管理机关对维护交通安全曾做了不少工作,按照“汽车管理暂行办法”检验车辆,考验驾驶员,并采取了多样的宣传教育措施,因而交通事故也减少了。但是那些自认为“不受交通法令约束”的特殊人物,仍然是实施交通管理工作的障碍。
但是复县人民法院对交通肇事者的处理是不够严肃的。邓局长因负重伤尚未处理,魏股长只判了有期徒刑一年半。这样的处理,在当地群众当中引起了不满。据我所知,他们的不满是有根据的。如果比照一下过去复县人民法院处理的三件人身伤亡事故,人们就会看得清清楚楚。如顾秉顺抱小孩开车轧死一人判徒刑六年;陶化民开车轻伤五人判徒刑二年;李述田开车撞死一人判徒刑三年。这三个人都是领有驾驶执照而发生的“过失事故”,如果说魏股长的肇事也是“过失”的话,那么人们就要问:有驾驶执照的是“守法的过失”,没有执照的是“违法的过失”,这对魏股长的“从轻处理”怎样解释呢?是否对特殊人物特殊看待而在执法上也来个七折八扣了呢?
赵金芳 百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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