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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是人民的事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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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8-09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立法是人民的事业
  任达雯
  由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已于7月1日起实施。这不仅是立法工作中的大事,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对促进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它以宪法为依据,总结20年来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对立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立法的权限范围、立法的程序、法律解释、适用规则以及立法监督等问题,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的基本宗旨,是要求我们的立法工作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使我们的法律、法规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
  认真贯彻实施立法法,就要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开展立法活动。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一些关系人民群众基本权利和国家基本制度的事项,其立法权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立法法将有关国家主权的事项,犯罪与刑罚的事项,以及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等十类重大事项,确定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只能由国家制定法律。这对于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维护国家统一和国内市场的统一,保证党对各项事业的领导,是十分必要的。同时,根据宪法并适应实际需要,立法法还对授权立法、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以及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权限作出比较具体的规定。
  立法是人民的事业。认真贯彻实施立法法,需要在立法工作中牢固树立人民利益至上的观念。为了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坚持国家法制的统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很大成绩,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已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但不可忽视的是,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某些部门和地方还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不顾大局、片面追求部门利益和局部利益倾向。这损害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也给实际执法工作带来困难。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意志,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在立法工作中,我们不仅要考虑地方利益和局部利益,更要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利益;不仅要将部门的管理职权明晰化、具体化,更要将部门的义务和责任明晰化、具体化。国家机关行使权力、履行责任,都要为人民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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