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7阅读
  • 0回复

“案子不出村乡”浅议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8-09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制纵横

  “案子不出村乡”浅议
  张律
  随着治安责任制的步步落实,一些农村基层组织叫出了“小案不出村,大案不出乡”的口号。
  若是不注意推敲,乍听之下确会油然生出不少敬意。小案不出村,大案不出乡,县上无事,市里无忧,天下如此太平,“政绩”如何了得?
  但是,假如将这个雄壮口号置于法律显微镜下,其谬说又不攻自破。案件小,小到鸡毛蒜皮,固然可以不出村,由村民长老劝说劝说,亲朋邻里和解和解,也就算了。大不了由村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也就到顶了。但若是大案子,打家劫舍,杀人放火,想不出乡怕是做不得。
  然则,做不得并不等于不敢做。事实上,近些年来有不少乡村干部为了显示“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对本地发生的种种矛盾和纠纷,乃至于恶性案件,不管性质如何,有无处置权,统统予以消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一件奸淫幼女案,被害人家长告到村里,村调解委员会不但不向政法部门报案,还郑重其事地主持调解,由犯罪嫌疑人赔偿幼女家长900元了事。有的乡、村组织越俎代庖,非法办理离婚案件。据报载,某村妇女颜某与丈夫陈某因闹矛盾,被村干部“判决”解除夫妻关系。一村干部郑重交代:“从今以后,男方无权干涉女方另嫁!”不久,颜某与邻村廖某登记结婚。事后,陈某经人指点,才知道村里作出的“离婚协议”无效,并告颜某重婚。颜某从法官手中接过自诉状副本时,竟理直气壮地说:“我没犯重婚罪,我是经村干部同意正式离了婚才嫁人的。”
  作为这种法律笑话的“编导”,少数乡村干部有其一厢情愿地想把矛盾消化在基层的一面,也有其不懂法的一面;但是,个别乡村干部盲目追求“政绩”,捂漏子遮丑,甚至为了逃避社会治安“一票否决”,这种行为应该引起人们的警觉。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