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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支持保障村民自治 村委会:尊重维护党的领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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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8-10
第10版(社会调查)
专栏:民主建设在乡村

  党支部:支持保障村民自治
  村委会:尊重维护党的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但目前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存在着两个问题:有些群众对党的领导认识模糊,甚至认为“自治”可以不要党的领导;同时,有些村支部书记习惯于“大权独揽”,包办代替,他们对村民自治心存疑虑,有抵触情绪,不时设置障碍,对村委会的正常工作进行干预。不解决这两个问题,难以做好村民自治工作,而要解决这两个问题就必须明确两点:
  村委会必须自觉接受党的领导。
  经过选举,一批受村民拥护的人当选为村委会主任。由于缺乏培训、教育,少数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缺乏党的领导观念,误认为村民自治就可以随心所欲,把村民自治与加强党的领导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因此,在村民自治中,一定要坚持“三个不动摇”。首先,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村委会要严格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将村中的大事向党支部汇报,以实际行动尊重和维护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其次,坚持发扬民主不动摇。新当选的极少数村委会主任,认为村民自治就是他个人说了算,甚至带头抗粮、抗税等,这是对村民自治的严重曲解。新的村委会必须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要求,严格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通过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自己的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第三,坚持接受监督不动摇。村委会在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廉政建设等方面应自觉接受党支部的监督;在村务活动方面要坚持公开,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广大村民的监督。对于那些严重脱离群众,独断专行,以权谋私的村委会干部,村民有权依法予以罢免。在山西省阳泉等地,已出现个别村委会主任当选时间不长,就因违背民意、胡作非为而被村民依法罢免的实例。
  加强和改善党对村民自治的领导。
  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农村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支持村委会依法开展工作,做到“三要三不”。
  一要领导不包揽。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村委会开展村民自治工作,一定要坚持做到循章办事,依法办事,分清两个组织机构的不同性质、不同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该由村党支部组织的工作,就以党支部名义,通过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群众去实施。该由村委会组织的工作,就由村委会行使职权,组织村民去完成。村党支部要理直气壮地实施正确的领导,但决不能以“领导”为由包揽具体事务,更不能把村委会抛在一边,一切村务都由自己去操办。
  二要引导不干预。农村党支部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自身建设的新途径和新方法,从本地实际和群众的愿望出发,确定新时期党组织的工作思路、活动内容。在提高党支部威信的同时,要注意提高领导艺术,要通过说服、引导、教育等方式,把党的主张变成村民的愿望,把党的号召变成村民自觉的行动。同时,农村基层党组织一定要真心实意支持村委会依法独立自主、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要多支持、多帮助,少干预、少设障。
  三要监督不越位。党支部有关村务的重要建议,经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要由村委会具体负责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党支部要发挥监督作用。监督的方法是用制度规范监督,靠公开进行监督,而不是凭个人好恶,实施越位监督。如个别村支部书记以“监督”为名,自己把住村委会的“公章”不放,什么开支都由自己一支笔审批,这是不符合村委会组织法的。
  现在,山西省有些乡镇党委、政府采取对村支书、村委会主任一起培训、一起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办法,促进村支部和村委会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共同完成工作任务;不少地方还采取“两票制”(即先经群众投票了解民意,然后党员投票进行表决)选举村党支部的方法,改善农村党组织的结构和群众基础。这些都是加强和改善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的有效尝试,目的是使党支部和村委会同心协力、团结一致,努力把农村的经济搞上去,把村里的事情办好。
  山西省民政厅 毕怀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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