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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通行费普遍被挪用 许多公路收费站该撤未撤加重了社会负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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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8-13
第3版(读者来信)
专栏:瑟后录

  车辆通行费普遍被挪用
  许多公路收费站该撤未撤加重了社会负担
  最近,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办在对江苏省公路建设资金进行审计时发现,该省将本应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的车辆通行费收入38亿元挪用于公路建设,致使国家关于“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公路建设贷款得不到及时偿还,许多公路收费站点应撤销而不能撤销。对此,社会反应十分强烈。
  为加快公路建设步伐,给利用贷款修建的路桥项目提供稳定的还贷渠道,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曾于1988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发布〈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的通知》,通知指出,允许利用贷款修建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公路交通项目,在建成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收费站,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只能用于偿还贷款和收费公路、公路构造物的养护及收费机构、设施等正常开支,绝不允许挪作他用。贷款还清即停止收费。但我们在审计中发现,从1993年至1999年,江苏省共挪用车辆通行费收入38亿元,用于公路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占1999年末应由车辆通行费偿还的各类贷款本金39.05亿元的97%。如果被挪用于公路建设的车辆通行费按规定用于还贷,到目前为止,该省用于公路建设的贷款可基本还清,大部分收费站点应停止收费。
  大量车辆通行费收入被挪用于公路新改建工程,导致用于偿还建设贷款的资金严重不足。审计发现,该省交通厅公路局所属收费站1999年通行费实际收入20.68亿元,实际支出19.67亿元,其中上缴省重点交通工程建设资金达7.6亿元,余款扣除收费站点建设管理及收费路段养护等开支后,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为8.58亿元,仅占全部通行费收入的41%。由于贷款得不到及时偿还,许多收费站只能采取“贷新还旧”的方法进行周转,站点收费年限一再延长。如该省某市的一条一级公路收费站累计贷款9415万元,自1989年6月开征通行费,到1999年末共收取车辆通行费15271.70万元,挪用于新建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达6374.99万元,占车辆通行费收入的41.7%,是该站尚未偿还贷款5700万元的1.12倍,该省交通厅只能将该站收费日期延长到2019年。
  据调查,将车辆通行费用于公路建设的现象,在全国各地屡见不鲜。这一做法,既违反了国家关于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的规定,延长了收费站的收费年限,实质上是在以征收车辆通行费的名义变相征收建设资金,直接加大了社会负担;同时,也将本应用于还贷的资金釜底抽薪,使还贷期限一拖再拖,遥遥无期,扰乱了国家的经济秩序。对此类问题,国家应该采取强硬措施,毫不手软地加以制止。第一,凡被挪用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应限期收回,归还修路贷款。第二,凡收费已能偿清修路贷款的收费站,应立即停止收费;第三,国家有关部门应强化对一些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对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务必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甚至置若罔闻。
  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办 李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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