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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专利法修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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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8-16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立法聚焦

  关注专利法修改
  秀英
  1985年4月1日,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当年,全国专利申请量不足1万件。截至2000年2月底,我国受理专利申请总量已经超过100万件。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将再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审议。
  短短15年间,一部法律两次修改,并不多见。有人说,这是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加入WTO的要求;有人说,这是我国专利事业迅猛发展的必然结果……
  专利权是指权利人对其依法获得专利的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一种独占权或专有权。
  专利制度是用法律保护发明人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的独占实施权,用以补偿发明人对其发明付出的投资,鼓励发明创造,鼓励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的制度。
我国专利保护体系渐趋完备
  我国从1979年开始筹建专利制度,1984年3月12日,六届二次人大常委会一举通过专利法,迈出了科技兴国,依法治国的重要一步。以博采众长、适合中国国情和遵守国际条约为原则的第一部专利法,起点高、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点,在国际社会中备受赞扬。
  1992年,为了与有关的国际条约保持一致,我国曾对专利法进行过一次修改,扩大了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延长了三种专利的保护期限,进一步提高了我国专利制度的水准。
  自1985年实施专利法以来,我国受理的专利申请量逐年递增,截止到2000年2月底,我国受理专利申请总量超过100万件。
  专利工作体系方面,已经建立起了包括专利受理、审查、授权、管理、执法、代理在内的比较完善的专利工作体系。
  专利法制建设方面,与专利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达20余件。广东等8个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还相继制定了专利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我国专利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建立。
  专利权保护方面,我国司法机关和专利管理机关“两条途径、协调运作”,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专利保护模式。
  专利信息的自动化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我国还先后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全部有关专利的国际条约。
  为何修改专利法
  在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过程中,我国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对外开放逐步扩大,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现行专利法的某些条款有着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与国有企业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已经不相适应。比如,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权问题。现行专利法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只能是其专利权的“持有人”,全民所有制单位在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时,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而且,上级主管部门在一定的条件下,还可以允许专利权被其他指定的单位实施。
  这一规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背道而驰,依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政府转变职能的原则,政府主管部门不必也不宜干涉属于国有企业自主权范围内的经营行为。
  现行专利法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也急待加强。比如“许诺销售”的问题。“许诺销售”是明确表示愿意出售一种产品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就专利产品进行的“许诺销售”,事实上也是一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我国现行专利法并没有关于此类“许诺销售”的禁止性条款。与此相类似的还有关于“间接侵权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等条款。并且,现行专利法关于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没有具体的规定,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审批和纠纷处理程序上的不完善,也是影响专利权保护的一个重要因素。
  自1992年专利法第一次修改以后,我国的专利法已经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协议的要求基本一致,但仍存在着个别差异。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将从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两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专利权的法律法规,加强专利权保护力度,同时也更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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