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0阅读
  • 0回复

村支书行凶报复案似了未了 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不力终审判决无法送达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8-16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监督广角

  村支书行凶报复案似了未了
  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不力终审判决无法送达
  本报记者 傅昌波
  去年以来,本报曾两次报道安徽萧县前进村原党支部书记张长顺行凶报复一案,受到广大读者关注。记者日前从有关部门获悉,安徽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11月就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张长顺“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判令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2700元。但是,由于张长顺外逃,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不力,这一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至今行同空文,难以执行。
  1998年12月1日下午,萧县永堌镇前进村原党支部书记张长顺因村民任益成等人多次举报其经济问题,怀恨在心,闯入任益成家中,用随身携带的铁剑刺向任的胸部,因任躲闪,剑锋在任的额头划了一个3厘米长的口子。经法医鉴定,任受轻微伤。翌年1月27日,本报以《这个村干部为何行凶报复?》为题,披露了这一事件。4月13日,经萧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萧县人民检察院以张长顺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月11日,该院以(1999)萧刑初字第66号判决,认定张长顺无罪,不承担民事责任,将张释放。该判决下达后,当地一些干部群众给本报写信,认为法院偏袒张长顺。7月2日,萧县人民检察院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认为张“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持械刺伤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应依法对其处以刑罚”。11月10日,本报以《村支书行凶报复该不该治罪?》为题,对此案及一审判决作了追踪报道。
  本报报道及萧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引起了安徽省宿州市有关部门的重视。据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王华乾介绍,该院审判委员会于1999年11月8日对张长顺一案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同时签发了对张的“逮捕决定书”。该院当天派法警杜法超等人赶往萧县,交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萧县公安局当时非常配合,开具了对张长顺的“逮捕证”,并派该局刑警杨华与杜法超等人前往逮捕。但是张已闻风外逃。王华乾说,虽然他们已于11月10日制作了(1999)宿中刑终字第142号判决书,但是由于张在逃,法院又不能自行逮捕逃犯,该判决至今无法宣判和送达。
  看来,该案要正式了结,需要萧县公安局在追捕方面作出努力。但是,该局负责人日前接受电话录音采访时却表示,他们至今不清楚张长顺一案到底进行到哪一步了,没有收到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也不知道该局应该承担什么义务或责任。该局刑警杨华也证实,萧县公安局至今没有对张长顺采取通缉等追逃措施。
  萧县公安局对张长顺逮捕执行不力,是该案迟迟不能了结的重要原因。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处副处长宋龙新对记者说,萧县公安局认为自己没有逮捕张长顺的义务是错误的。从该案看,依据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逮捕决定书”,萧县公安局已于去年11月开出对张长顺的“逮捕证”,该局依法应当承担逮捕张的义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郝银钟就此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是唯一的法定执行机关,对于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作出的逮捕决定,必须立即执行,这是一种法定义务。萧县公安局有关领导和办案人员迟迟不履行其法定义务,造成该案的终审判决至今无法执行,是一种典型的渎职行为。郝银钟认为,该案也反映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存在缺陷———对于人民法院一审作出无罪判决而检察机关又提起抗诉的案件中的被羁押的被告人,是否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没有明确规定。他建议尽快就此出台补充规定,以免给审判实践带来被动。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