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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区别处理利用单位物质条件的发明创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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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8-22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应区别处理利用单位物质条件的发明创造
  本报北京8月21日讯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今天代表法律委员会作关于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和修改,已经基本成熟,能适应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需要。
  胡光宝说,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中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对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区别不同的情况处理。例如,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设备、器材等物质条件,但按照事先与单位的约定支付了使用费的,也可以不作为职务发明创造。这有利于鼓励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也有利于避免单位物质条件的闲置。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另有约定的外,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修改决定草案第三条)
  胡光宝说,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有关专利事务,对所了解的被代理人发明创造内容应当保密。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中增加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修改决定草案第九条第二款)
  胡光宝说,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正履行职务,不得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不得利用职权参与专利产品的经营活动。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不得参与专利产品的经营活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决定草案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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