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0阅读
  • 0回复

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应有所侧重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8-22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应有所侧重
  本报北京8月21日讯 在今天的常委会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克玉作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周克玉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各地方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教授的意见。法律委员会认为,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纳入法制轨道,对于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纠正当前社会上存在的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现象是必要的。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以加强组织领导、提倡、鼓励为主,重在规范和教育引导。由于对草案的审议还是初步的,有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周克玉说,草案第二章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作出了规定,一些委员和专家提出,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所侧重,对文字使用的要求应适当从严,对口头语言的使用要求可适当放宽;对机关公文、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出版物等应当从严,对一般社会交往应当放宽。为此,法律委员会建议:(一)将草案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共服务行业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语用字。”修改为:“公共服务行业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二)将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当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并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修改为:“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三)将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修改为:“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周克玉说,有些委员和同志提出,实现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重在引导,尽可能不用强制手段。草案设专章规定法律责任,对违反用语用字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罚款,很难实施。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法律责任一章,删去有关罚款的具体规定,将草案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合并为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意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予以警告,督促其限期改正。”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