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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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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8-22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引渡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本报北京8月21日讯 引渡法草案提请今天开始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就此指出,这将有利于我国同外国更好地开展刑事司法合作,打击犯罪,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据了解,1993年以来,我国与11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并且参加了一些载有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1994年,外交部开始进行引渡法的起草研究工作。本届人大常委会将引渡法列入立法规划。
  胡康生在就引渡法草案作说明时,首先介绍了关于引渡和拒绝引渡的条件。他说,准予引渡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两项内容:第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通常称为“双重犯罪”原则);第二,必须达到一定的刑期标准,即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他说,根据我国的国情,参考我国同外国之间签订的引渡条约的规定,草案规定了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如根据中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国国籍的;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因政治行为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等。
  关于引渡的审查程序,胡康生说,为了保证依法正确进行引渡,草案设置了引渡的审查程序。根据引渡的特点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草案规定由外交部作为引渡的联系机关,接受外国的引渡申请,对外国提出的引渡请求书及其附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引渡条约和引渡法在形式方面的要求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约和引渡法要求的,可以要求请求国提供补充材料;对于符合条约和引渡法要求的,应当将引渡请求书、所附文件和材料送交最高人民法院。
  胡康生还表示,为了确保引渡程序的顺利进行,在外国提出引渡请求后,有可能需要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强制措施,以防止其逃脱;在紧急情况下,请求国也可以在提出正式的引渡请求前,先要求对将被请求引渡的人采取强制措施。因此,草案对引渡的强制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胡康生还就向外国请求引渡的程序、引渡法与引渡条约的关系等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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