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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通信监听法》起争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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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8-22
第7版(国际)
专栏:通讯

  日本
  《通信监听法》起争议
  本报驻日本记者 于青 管克江
  日本的《通信监听法》8月15日开始实施。根据这一法律,警察机关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的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一切通信进行监听或拦截。日本一些政党与团体当天在东京千代田区举行集会,要求停止该法律的实施。
  《通信监听法》是去年8月由日本国会通过的。由于日本近年来高科技犯罪层出不穷,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利用网络犯罪的事件不断增多。1999年5月,爱知县警察署逮捕的一名诈骗犯,就是利用因特网布告栏发布销售名牌钓鱼竿的假消息,从而骗取了许多钓鱼爱好者的钱款。除网上诈骗案外,日本销售违法商品的网站也为数不少,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销售毒品、麻药以及各种黄色录像带等,甚至还有专门为自杀者邮寄自杀工具的网站。还有许多犯罪团伙利用手机移动方便、不易监听的特点作为他们相互联络的工具,给警方追查案件增添了难度。
  正是在此背景下,日本国会通过了《通信监听法》,以加强对高科技犯罪的调查,同时对犯罪分子也具有威慑作用。《通信监听法》为避免有侵犯个人隐私之嫌,作了许多具体规定。监听只能针对有组织犯罪嫌疑人进行,如毒品走私、贩卖枪支、谋杀和集体偷渡等;事先必须由法官签署命令后由警方执行;监听时必须有通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场作证;对监听内容全部笔录;监听只能进行10天,最多不超过一个月等等。
  尽管如此,日本国内对该法律的反对声音从未平息。反对者认为,《通信监听法》直接与现行宪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五条相抵触。日本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政府保障公民“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其他一切表现的自由,不得侵犯通信的秘密。不得进行检查。”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任何人的住所文件以及所有物不得侵入、搜查或没收。搜查与没收,应依据主管司法官署单独签发的命令书施行之。”日本在未对宪法作出修正的情况下通过《通信监听法》是不符合程序的。
  《通信监听法》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成为滥用法律的隐患。比如,由于日本最大的移动通信公司DoCoMo拒绝为警方开发手机监听软件和提供相关设备,拒绝为警方监听作证。日本法务省宣布,将寻求新的手机监听方法,在通信机构人员无法到场的情况下,可以由政府工作人员担任公证。没有专业技术人员在场,警方的监听能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技术程序操作呢?特别是去年日本有关警察滥用职权的丑闻接连发生,动摇了人们对警察的信任。
  另据报道,英国政府7月23日公布了《电子信息法》草案,其中有政府机关有权要求互联网用户向其公布电子密码的条款,遭到舆论的强烈抨击。美国司法委员会则在近日召开听证会,要求美国联邦调查局就其在互联网服务器上安装软件,截取用户电子邮件作出说明。反对《通信监听法》的日本民主党、共产党和社民党等在野党表示,为了保护民主和个人自由不被侵犯,他们将紧密协作,推动废除该法律。
  舆论认为,日本关于《通信监听法》的争议实际上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即在保障个人隐私与防止高科技犯罪之间如何寻找最佳结合点的问题。随着通信手段的飞速发展,这一争论还将继续下去。
  (本报东京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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