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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代表不能护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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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8-23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对违法代表不能护短
  汪少一
  宪法和法律明明白白地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会议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这差不多已是尽人皆知的事实,为什么还会接二连三地发生政法机关侵犯代表特别保障权的事件呢?
  我想从事情的另一面,也就是从人大机关或代表自身方面的原因进行反思。
  从人大机关来讲,对政法机关拟对本级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提请报告,存在奏而不复的现象。政法机关因请而不示无所适从。从已发生的案件分析可以看出,受侵犯的人大代表多数是法人代表,是人大代表中的脸面人物。受侵犯的缘由多数是债务纠纷或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裁定。对这样的人大代表,又因貌似为公的违法行为而提请采取强制措施,难免使人大机关在许可时,表现为模棱两可或优柔寡断。人大机关在批复或许可时态度不明或效率不高,常常让政法机关望而却步,容易导致个别政法机关先斩后奏,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从人大代表自身来讲,有的人存在着重权利轻义务或只讲权利不讲义务,甚至使人身特别保障权为我所用的现象。笔者听说过一位人大代表持代表证嫖娼而被处罚和罢免的真实事例,他当时就抱有一旦抓获可以和警察通融通融的侥幸心理。
  俗话说,手心手背都是肉。人大机关对待人大代表和“一府两院”,既不能厚此薄彼,也不能顾此失彼;既不能容忍侵犯人大代表人身权利的事件发生,也不能纵容人大代表因享有人身特别保障权而逍遥于法治之外。人大机关要引导人大代表认识到,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关联和相对应的。宪法和法律在赋予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障权的同时,又规定其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并协助宪法和法律实施的义务。人大机关要督促人大代表时时刻刻保持其先进性、代表性和人民性。要使人大代表认识到,不能把代表证当成护身符或是挡箭牌,而应该是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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