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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弱者伸出援助之手——就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访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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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8-23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特别报道

  ●财富的拥有,可以有多少之分。
  ●正义的获得,不可有先后之别。
  ●法律援助,让人人都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
  向弱者伸出援助之手
  ——就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访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
  本报记者 王比学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创始于1994年,国内外一些人对我国建立和实行法律援助情况还不甚了解。近日,记者就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
  问:我国政府为什么要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答: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制的逐步健全,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公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生活与法律的联系日益紧密,法律服务日渐成为公民实现和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基本需求之一。另一方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利益格局的调整,公民之间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差异产生了贫富差别,出现一些公民因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而无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问题。为了保障社会的贫弱者能够平等地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健全并实行法律援助制度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问: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在保障我国公民合法权益上发挥了什么作用?
  答:法律援助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在于,保障公民不论性别、年龄、贫富差别、社会地位高低,都能无障碍地、平等地享有法律帮助权,以实现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对于需要法律帮助的贫弱者,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使他懂得如何处理日常法律事务来实现自身的合法权利;也可以通过为其提供非诉讼代理,妥善解决其所遇到的法律纠纷;还可通过诉讼代理,使贫弱者不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不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公民在什么情况下可获得法律援助,怎样获得法律援助?
  答:公民获得法律援助,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要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提供法律帮助;二是确实因为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需要法律帮助的费用,或者只能支付一部分费用。后一个条件,要根据当地政府所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来衡量。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的都可以到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提出申请时要出具四个方面的材料:身份证、户籍证或暂住证;申请人以及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证明;申请法律援助案件的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根据这些材料作出能否批准法律援助的决定,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就马上指定律师或法律援助专业人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另外,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盲、聋、哑、未成年人以及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他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时候,也应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给他提供援助,这种情况就不需要审查经济状况了。
  问:由谁来具体提供法律援助?
  答:法律援助机构的专业人员、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此外还包括有条件的社会团体内的法律工作者和法学院校师生等法律援助志愿者。
  问: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能否自行给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答: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必须通过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之后,再指派律师实施,律师个人可以在提供咨询方面做一些工作。如果要实施法律援助,必须经过法律援助机构的批定。从某种角度来说,一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对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提供帮助,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应经过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统一审查,再统一安排由律师具体实施。因此,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要由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律师个人无权决定是否给某一个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当然,如果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决定为某一个公民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服务,这属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在法律援助之外的道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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