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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援助发展简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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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8-23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闻背景

  我国法律援助发展简介
  1994年初,司法部正式提出建立和实施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并首先在一些大中城市开展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试点。
  1996年底以前,全国只有四川、广东、北京3个省级法律援助机构。截至今年7月31日统计,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已有1385个,法律援助专职工作人员4000多人。
  为有效实施国家法律援助制度,我国建立了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区)四级构架的中国法律援助机构体系。
  据不完全统计,自1996年以来,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2.8万多件,接待咨询298万多件。今年1至5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含公证法律援助事项)共62310件,其中,刑事案件32789件、民事案件26238件、行政案件593件、非诉讼代理2690件、咨询68万余次。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对保证法院指定刑事辩护的落实,保障刑事被告的法定诉讼权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大批经济困难的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下岗职工因得到法律援助而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几年来受援对象达40万人。据今年1至5月统计,受援对象中,未成年人占16.1%,妇女占21.7%,老年人占16.5%,残疾人占13.7%。
  《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法律援助的法律地位。为了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司法部与民政部、团中央、妇联、残联、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若干联合通知,各地也纷纷制定有关法律援助的办法、规定、章程、规章。由于部颁规章和地方规章的效力性和区域性的限制,不能很好地协调援助机构和其他部门的关系,目前,法律援助立法已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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