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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法院判处一批盗匪流氓分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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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03-19
第3版()
专栏:

上海市人民法院判处一批盗匪流氓分子
上海市人民法院在三月十三日对虞正钦、方振等十三名流氓、盗匪分子,依法分别判处死刑、徒刑和免予刑事处分。
被告虞正钦、方振原是反革命特务,过去都犯有危害国家和人民的严重罪行,解放后继续进行破坏活动,或者连续强奸幼女,或者引诱毒害青年从事流氓罪恶活动,危害人民利益,扰乱社会治安,破坏革命秩序。被告苏海闵、王开生、周瑞富、沈孝悌、王桂德和展庆国都是流氓、惯窃、骗子、兵痞,又都是长期作恶不改,抗拒改造的惯犯。他们一贯地引诱毒害青年,侮辱、奸污妇女,有的并连续强奸幼女,摧残儿童,结伙聚众斗殴,偷窃诈骗,或策谋结伙抢劫,扰乱社会治安,破坏革命秩序。被告荣凤山一再参加流氓犯罪活动,并教唆儿童犯罪,被捕后抗拒管教。被告丁道生为首秘密组织“黑灯舞会”,引诱青年旷工、旷学,堕落腐化,并侮辱和奸污妇女。被告莫志惠积极参加流氓活动,诱骗奸污妇女。被告马小彦虽是被勾引而堕落,但本身已成为犯罪分子、被告臧士奎侮辱妇女,妨害社会秩序。
这批扰乱社会治安、破坏革命秩序的罪犯,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在二月二十五日提起公诉后,又经过上海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预审和两次公开审理。在审理中,并有律师及辩护人代被告进行了辩护。
三月十三日审理终结,上海市人民法院按照被告犯罪情节,判决如下:被告虞正钦、方振、苏海闵、王开生、周瑞富、沈孝悌、王桂德和展庆国都判处死刑;被告荣凤山处徒刑十二年;被告丁道生处徒刑十年;被告莫志惠、马小彦等也分别给予刑事处分;被告臧士奎免予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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