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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联合征信:如何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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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8-25
第9版(假日生活周刊)
专栏:

  个人联合征信:
  如何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王路 全武英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人们对个人信用高度重视起来,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就成了公民在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通行证”,个人信用这种无形资产开始发挥其特有的使用价值了。
  1999年7月,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正式成立,这是国内首家从事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咨询、评估及管理等工作的个人信用中介机构。特别是今年7月1日,“个人信用档案数据中心”已向在沪的15家中资银行全面开放,这些银行只要付出10元人民币,等候5秒钟,就可以得到已进入“数据中心”的个人信用信息。这对于个人金融服务,特别是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来说,省时省力。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由于种种原因,个人联合征信这种新兴信用模式对金融消费者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得到有效确认。其一是信息采集的知情权。当前,资信公司采集个人可透支信用卡信息及贷款信息是直接从有关银行信用部门登录,作为这些金融活动的一方当事人——金融消费者很少有自己的主动权。金融消费者应事先被告知自己的这些信贷活动将会进入“个人信用数据中心”,并且一旦产生不良行为将影响个人的信用记录。这可以使金融消费者在进行此类活动时采取谨慎的态度,从而避免因信贷行为不当而影响自己的信用度等。其二是信用档案内容的知情权。根据当前的有关规定,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暂时不对个人开放。这就是说,个人不能查阅自己的信用档案。自己的信用档案有什么内容,档案的真实性本人无法知道。
  二、个人信用无形资产的受益权不够全面。我们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的目的是为了方便金融经济活动,在这方面金融消费者是受益人,但个人信用记录的使用价值还远远不止这些。随着我国个人征信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其商业运作是必然趋势。如果个人资信公司利用个人的信用资料赚钱,是不是这些公司也应给信用信息的所有人一定的费用?有资料表明,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今后将逐步采取收费的办法对公民开放本人的信用档案,这是否合理?怎样保护个人信用无形资产的使用价值不被所有者以外的他人无偿使用?
  三、个人经济隐私权受到一定程度的威胁。我们知道,个人的信用记录是个人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个人经济行为的轨迹,对个人,特别是经商的人有重要的价值。在以后商业化运作的情况下,如何限定个人信用资料的公开范围,怎样防止他人窃取一些重要的个人信用信息,这都是金融消费者关注的热点。
  此外还有因地域因素造成偏远地区的金融消费者信用资源开发乏力,个人信用成本普遍高于经济发达地区的金融消费者等问题,都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只有这样,个人联合征信的信用模式才能更加健康地发展,才能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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