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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科技创新是着眼点——写在修改后的专利法颁布之际本报评论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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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8-28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推动科技创新是着眼点
——写在修改后的专利法颁布之际本报评论员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8月25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后的专利法将于2001年7月1日施行。这次专利法的成功修改,是我国专利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将对推动我国的科技进步和创新工作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这次修改明确了专利立法的目的之一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把专利工作纳入技术创新体系之中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根据新的专利法,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在申请专利和取得专利的权利义务方面将与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这有助于增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控制力,使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与此同时,本次修改按照党的鼓励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原则,对职务发明重新进行了合理界定,并且明确对职务发明人应当给予报酬。这有利于引导科技人员面向市场,按照市场需求立课题,也有利于使单位的设备等物质条件得到充分利用。同时,由于将科技人员的利益和其发明创造的实施结合在一起,将有利于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从事和实施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技术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这些修改必将对以专利作为市场竞争重要手段的技术创新工作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也有助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的形成。
  为给技术创新工作营造更好的环境,修改后的专利法增加了一些为专利权人提供更为有效的法律保护的规定,从多个方面完善了司法和行政执法,提高了专利保护水平。我国从1985年实行专利制度时起,就对专利权的保护采取了司法和行政机关“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模式。这一做法不仅被实践证明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是行之有效的,而且也是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的。这次修改,坚持了继续实行这种成功的模式。与此同时,在专利法的修改中,一方面强化了司法保护力度,如对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有了明确规定,增加了专利权人可以在对侵权行为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等;另一方面,通过明确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职责,进一步理顺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依法行政的关系,加强了对查处假冒和冒充专利行为的打击力度。这些修改将进一步增强司法和行政机关“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效果,从而有助于为企业的技术创新营造公平、合理、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在获取和维持专利权的程序上是否公平合理,这对以取得专利为重要竞争手段的技术创新工作也是不容忽视的方面。为了进一步简化程序,加快专利申请、专利纠纷的处理,新修改的专利法除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复审委员会提出更高的要求之外,还从优化程序、节约资源、减少诉累的角度对审批和维权程序进行了不小的改革。这将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方便。
  这次专利法修改的一个很重要的着眼点,就是使专利工作更有力地推动我国的科技创新事业。经过15年的发展,我们已经积累了不少的实践经验,逐步摸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专利工作发展的客观规律。应当说,在这次专利法修改中,我们成功地把世界上专利制度的一般作法与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具体需要结合在一起,不仅使我国的专利法与世贸组织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标准一致,而且使专利法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为我国技术创新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我们要抓住机遇,充分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提高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在技术创新中运用专利保护的能力,推动我国技术创新工作迈上新台阶,促进我国经济、科技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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