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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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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8-30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本报讯 记者从国家计委获悉,为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国家计委在总结两年来我国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已于日前由国家计委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已将其转发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稽察办法》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国家计委委派,履行下列职责:(1)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2)检查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3)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4)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稽察办法》还对稽察特派员如何客观地履行其职责作了严格规定。
  《稽察办法》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的工作,为稽察特派员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稽察办法》规定,对稽察发现的问题,国家计委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在职权范围内做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审批的处理决定;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则由国家计委移交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处理。重大的处理决定,要报国务院批准。
  为了有效督促项目整改,《稽察办法》还特别规定,国家计委对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的项目进行跟踪监测,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国家计委有关人士认为,《稽察办法》的发布施行,标志着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上又前进了一大步,它对于促进国家重大项目稽察工作的展开,加强项目监管,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将产生重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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