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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贯彻实施和完善仲裁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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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8-30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探源与思考

  进一步贯彻实施和完善仲裁法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李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实施起,至今已经5周年。在这5年中,中国仲裁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中国的仲裁,传统上可区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在仲裁法颁布前,国内仲裁主要是指各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其行政级别及管辖区域的不同,对仲裁案件行使相应的管辖权。当事人一方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法院可对当事人间的同一纠纷再行审理。显而易见,这种“仲裁”与仲裁的概念相差甚远。而中国的涉外仲裁则与此不同。早在本世纪50年代,根据当时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中国便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即现在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海仲),制定了自己的暂行程序规则,依据国际惯例,实行协议仲裁和一裁终审的制度,开始了自己的国际商事仲裁实践。
  经过近40年的努力开拓和不断发展,贸仲和海仲审结了大量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借鉴国际经验,几度修改仲裁规则,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完善仲裁体制,一跃而成为世界主要商事仲裁机构之一,正朝着国际化和现代化的方向不断迈进。中国涉外仲裁的实践为中国仲裁法制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中国实行协议仲裁和一裁终审的仲裁制度;仲裁依法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预;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及仲裁委员会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法院在对仲裁予以最大程度支持的同时对仲裁进行适度的监督;对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予以区别对待,赋予涉外仲裁以更大的自由;依据中国特有的法律文化理念,明确规定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仲裁法的颁布实施使中国仲裁制度尤其是国内仲裁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仲裁法实施5年来,各地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17000多件,标的额达257亿元。1998年贸仲再次修改自己的仲裁规则,并应商界的要求,将受案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法人之间及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的争议。
  目前,国内案件受理和国际案件受理的双轨运行机制已经形成,并得到广泛认可。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为顺应广大商界的要求,满足仲裁业务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贸仲拟参考国际惯例,再次修订仲裁规则,进一步扩大受案范围,以受理所有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伴随着仲裁法的贯彻实施,一些问题也在实践中出现。仲裁法对诸如仲裁庭的管辖权等事项的规定与国际通行做法不尽一致;当事人在约定仲裁员人数及选择程序规则等方面均受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未能得到很好的体现;而仲裁法对重新仲裁规定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诸如此类的问题均有待解决。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贯彻实施仲裁法、经办各类型仲裁案件的同时,正对仲裁法及其实施中所产生的问题进行研究,并与法院就裁决的撤销和执行、重新仲裁等问题充分交换意见,与立法部门适时地进行沟通,以便在合适的时候提出建议,为仲裁法的修改、中国仲裁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继续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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