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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受伤害 校方应负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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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8-30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校内受伤害 校方应负责
  冯昀
  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所以,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确立了监护制度。由监护人承担保护和管理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的职责。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由他们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但是,如果学生在校,那么监护的职责就转移给了学校,学校就成为了临时监护人。因此,学生在校园内人身受到伤害,学校自然不能免责。
  刘小明是某中学初三学生,篮球打得好。一天上午上体育课,学习带球投篮。好些同学动作不规范,老师就让小明做示范。不料,当他将球投入篮筐时,整个篮球架倒了,把他砸在了下面,右腿被砸断,不得不截去一段……事情发生后,学校竟以篮球架是受外力后倒塌,学校没有过错为由,拒付全部医药费。小明的父母在与学校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判令学校承担刘小明的全部医药费、假肢安装费及伤残补助费等费用,这多少给刘小明一家一些心理安慰。可刘小明的遗憾却是终生的,他常常梦到那个不结实的篮球架……
  程进是浙江某县的一名五年级小学生,性格内向,学习很好。他十分喜欢文学作品,甚至到了痴迷的程度。一次上数学课,他正专心致志地读小说,被老师叫起回答问题。由于回答不上来,老师把他拽到讲台前,打了他两个耳光,又让坐在前排的两名男同学接着打他的耳光,之后把他逐出教室。此后又连续三天,上数学课时老师让他在黑板前罚站。在以后的近一个月时间里,家长和班主任老师发现程进神情大变,目光涣散,反应迟钝,不爱讲话,常常盯着一个地方发呆……后经医院诊断,程进患了心因性精神病,不得已,只好退学。在数学老师无力支付全部医药费的情况下,程进的家长找到了学校。他们认为学校对此负有责任。可校长却说此事与学校无关。后经媒体曝光,学校才不得不对程进进行了相关的赔偿。
  张亮和邱宏一同就读于沈阳某中学初二。一天晚自习时,两人发生口角,进而在教室内厮打起来。张亮将邱宏的左耳打出了血,后经法医鉴定为外伤性耳聋,花去医药费8000余元。张亮的家长在支付了3000元医药费后,再不肯承担任何费用。邱宏的家长找到学校,学校不管。气愤之下邱宏家长以张亮家长为第一被告、学校为第二被告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邱宏耳聋是由于学校疏于管理造成的,对此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后判令学校承担40%的医药费、家长因陪护减少的收入及部分残伤补助金。
  这些发生在校园内的伤害,无论是设施不善、教师体罚造成的伤害,还是由于疏于管理造成的伤害,无一例外学校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需要特别指出,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责任是特定的,它存在于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中,而且限定在教学时间和学校可控制的空间范围内。对于教学管理和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学校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学校承担责任的大小,赔偿数额的多少,法律没有明细规定,只能依个案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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