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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各地 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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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9-02
第2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各地
  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
  新华社北京9月1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国家工商局、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国家工商局等三部门在“意见”中指出,近一个时期,一度沉寂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又改头换面在全国各地蔓延。不法分子以快速致富、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各种欺诈手段蒙骗群众、聚敛钱财,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有的甚至发展成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会组织,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给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为此,“意见”要求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传销和假借“代理”、“专卖”、“消费联盟”、“网络倍增”、“加盟连锁”、“动力营销”、“滚动促销”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非法经营活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意见”要求工商管理机关坚决取缔下列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出报酬;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按照司法程序对组织者依照《刑法》第225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意见”明确提出,对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持有效的批准文件通知开户银行在6个月内暂停其办理结算业务,各银行应予支持和配合。对涉嫌单位和组织者正常的费用开支和特殊资金需要,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结算。公安机关在依法严厉打击以传销、变相传销形式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在办理户口登记和暂住证时要掌握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人员的底数,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查处工作。对利用变相传销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由人民银行进行认定,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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