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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卫生院以药抵账当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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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9-03
第3版(读者来信)
专栏:

  基层卫生院以药抵账当止
  近日,笔者随平顶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各县、市乡镇卫生院检查药品质量时发现,不少乡镇卫生院都存在职工用药时打个欠条,随后自行购药后交给药房,以抵本人所欠药款的现象。
  郏县薛店镇卫生院院长说,虽然县卫生局3年前就已明确规定,禁止医院职工换药抵账,但鉴于本院职工收入较低,院里规定允许职工用药后,自行购药以抵药款。原则上是用某药抵某药,也可用院里划定的8种药品抵其他药的药款。
  为进一步了解内情,笔者采访了该院药房一位职工。据她讲,全院70多名职工中大部分人都在药房借过药,借药后大都是自己在外买批发价药,拿到药房以零售价抵账抽条。借药人不须经任何人批准,只要在处方上签上名字就行,用药也不受限制。借条不须入账,抵药后就抽走,没有记录。以药抵账时,抵账药的进货渠道、差价都无人过问,也没有任何记录。当被问及药品质量怎样控制时,这位药房职工说,院里没有检验设备,他们也不具备鉴别真伪的知识,不过医院也从未要求对抵账药品的真伪优劣加以判断、鉴别。她说,去年至今,内部职工已用药抵账万元以上。
  鲁山、宝丰、汝州、舞钢等县市基层卫生院的知情人都说有这种现象。
  《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单位购进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同时规定:乡镇卫生院所需药品必须从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采购,严禁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乡镇基层医院为照顾本院职工而不惜拿患者利益作交换,允许职工自行购药还账且不问质量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
  河南平顶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王二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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