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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违法行为惩罚力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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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9-04
第12版(专版)
专栏:

  加大对违法行为惩罚力度
  1.新《产品质量法》将“以违法所得”为行政处罚罚款基数修改为“以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为计算罚款的行政处罚基数,从而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
  2.销售者只要是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无论是否“明知”,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相应处罚。对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条款中,明确规定了罚款数额的下限(有的是货值金额的30%,有的是50%),加大了处罚力度和执法的严肃性。
  4.新《产品质量法》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不仅要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还要没收所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对于生产者专门用于制假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也应当予以没收,以根治造假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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