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3阅读
  • 0回复

储户取款遭拒付 合法权益被侵害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9-10
第3版(读者来信)
专栏:记者来信

  储户取款遭拒付 合法权益被侵害
  本报记者 胡继鸿
  内蒙古包头市去年年末发生一起银行和储户因取款而引发的纠纷,储户诉诸法院。今年5月26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包头市商业银行鑫源支行应当承担兑付9万元存款的义务。
  据储户——包头市内蒙古安装公司职工李江英反映:去年12月30日,她去包头市商业银行鑫源支行取款,按规定填写了取款单,与存折一并交给柜台营业员。经办人员在她的存折上填写了6(月)30(日)入息115.50(元),8(月)9(日)支取9万(元)后,便告知她此款已于8月9日被取走,拒绝付款。银行方面称:耐心等几天,待对账查清后答复。今年1月10日,她再次到银行寻求解决时,被告知:“我们解决不了,已向包头市公安局报了案。我们认为你有涉嫌诈骗的可能,你等着公安机关处理吧。”
  李江英是1999年5月19日以谷建林的名义在该支行存入10万元的,银行方填发了账号为1766的活期存折,交给她保存。她自己设置了取款密码,且存折一直妥善保存,没有失窃过。她认为,银行拒付储户的存款,是对储户合法权益的侵犯。
  1月24日,李江英向包头市青山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护储户的合法利益,立即兑付本人所存款项,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鑫源支行在答辩中称:原告存入该行10万元属实,但该行记账单记载,9万元已于1999年8月9日被支取,只是取款凭条等凭证均已丢失,故拒绝兑付。
  3月13日,法院下达判决,对原告存款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包头市商业银行鑫源支行3日内承担兑付9万元存款的义务。
  鑫源支行不服,遂提起上诉。尽管鑫源支行拿不出确凿证据,但在上诉状中仍称李江英属“涉案人员”,且公安机关侦查未果,应“重新审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被非法侵占”。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江英对法院依法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表示高兴,包头市商业银行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另外,到底是谁取走了这笔钱,银行方面和储户都希望公安机关尽快破案。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