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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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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9-11
第12版(企业界)
专栏:企业论坛

  建立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江平
  这些年来,随着私营经济的发展,有关私营经济的一些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确实增加了不少,但是要建立起良好的法治环境,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确立一个市场经济的法治环境,离不开四大要素:平等、自由、公平、信用。
  平等机制。虽然我国取消了以所有制划分企业的做法,但平等机制的建立还须进一步完善。中国加入WTO之后,对于外国人来说有一个建立国民待遇的问题,对于中国人来说是否也有建立平等的类似国民待遇的问题呢?外国企业能够涉足中国的领域,中国的私营企业是否能够涉足?二者是否具有平等的地位?加入WTO之后,我国在四个领域以外都放开,事实上四个领域以外是否都能放开呢?也不一定。如果外国的保险业、银行业和电讯业可以进入中国市场,那么中国的私营企业家们能不能组建中国的私营银行、保险公司、电讯企业呢?现在有一个民生银行,能不能再放开呢?既然外国人能进入中国市场,中国自己的私营企业能不能进入这个市场呢?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未来的开放,尤其加入WTO之后,如何平等对待中国人和外国人,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企业,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自由机制。自由机制存在问题较多,政府干预过多最为突出,或者说政府对私营企业的发展干预过多。当然,一点干预都没有是不可能的,但干预过多是不科学、不合理的。在《公司法》的起草阶段,我们曾想在第八条中规定:一般情况下,有限公司的设立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规范条件,就可以成立。如果国家规定了需要批准的特殊领域,则要先批准,后设立。《公司法》颁布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设立一个企业,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政府层层审查、批准,严重阻碍了企业的正常设立。在层层审批下,怎能达到自由竞争呢?
  政府的干预行为很多是在规范、整顿的旗帜下,侵犯了私营企业的利益。政府行为的任意性、随意性,给许多私营小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原来合法经营的,现在不可以经营了。因此,政府的行为要适当加以限制,并依法赔偿在治理整顿中企业的经济损失。
  公平机制。公平竞争的机制说透了就是《竞争法》。在我国,公平竞争机制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垄断,国有企业或某些行业的某些垄断,是一种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中小企业与垄断企业之间的纠纷和利益冲突,在其他国家也存在。世界各国的传统做法,就是保障中小企业利益的存在,防止过度的垄断,防止价格垄断、市场垄断。目前在我国存在的一些垄断行为,包括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一些私营企业本身既是受害者,又是参与者。虚假广告,虚假产品,都证明企业应该进行自我规范。因此,中小企业既享有法律的合法利益,防止垄断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又要防止在竞争过程中自身出现违法、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信用机制。建立一个国家的市场信用机制刻不容缓。信用和风险成反比。
  过去,个体经营存在两大难:一是产品质量及经营理念的问题;二是信用度问题。当你到银行贷款时,你的个人信用、你的财产情况及你可以有多少财产来抵债,都成为你能否获得贷款的凭证。私营企业家只有建立两个方面的信用,才能使银行、社会改变成见。一是财产信用,即你有多少资产能够抵债的信用;二是商业信用,即借款能还,作买卖守信用,买了货能付款,租房子能付租金,在任何一个领域里都能体现出足够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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