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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居委会组织法实施 促进社区两个文明建设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宁执法检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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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9-12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推动居委会组织法实施 促进社区两个文明建设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宁执法检查
  本报南京9月11日电 新华社记者朱冬菊、本报记者傅旭报道:为推动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姜春云率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结束了上海的执法检查后,又赴江苏省南京市进行了居委会组织法实施情况的检查。
  9月6日至10日,执法检查组深入南京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居民家中,就居委会组织法实施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5天中,检查组听取了南京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居委会组织法的情况汇报,先后与市民政局、公安局、综治办、司法局、计生委、市容委、妇联,以及鼓楼区、玄武区、江浦县、珠江镇、7个街道办事处、13个居委会的负责人座谈,了解居委会组织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组还兵分两路,深入居委会和居民家中,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要求,并实地考察了社区服务中心。
  检查表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9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南京市得到有效实施。10年来,南京市认真贯彻落实居委会组织法,把这部法的实施作为依法治市的重要内容;依法切实加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积极开展社区服务,推进“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目前,“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全市普遍开展。按照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南京市先后进行了4届居委会选举,选举工作一届比一届规范,居委会干部队伍的素质一届比一届高。南京市还结合改革开放和城市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实际,对居委会建设进行了一些探索。推行居务公开、民主评议等制度,进一步丰富了群众自治的内容和形式。居委会组织法的实施,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居民依法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参与管理本居住区事务的积极性,居委会在南京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南京市还注重把贯彻居委会组织法融入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大局之中,使之与城市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与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相适应,强化居委会的社区服务、管理功能。创办居委会社区服务站、开展“文明小区”、“文明家庭”等活动,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目前,全市居委会建有社区服务站约1200个、各类便民服务网点6000多个,这些服务网站与区、街社区服务中心等相配套,构筑了区、街、居委会三级社区服务的网络体系,大大方便了居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对于居委会的工作,检查组予以充分肯定。
  姜春云在检查过程中强调,居委会组织法是一部规范、保障城市基层群众自治活动的重要法律,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推动社区建设,民主管理社区事务,促进城市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他要求居委会和社会各个方面,加大对这部法律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居民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
  检查中大家还了解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社区管理服务职能下移,居委会承担的任务日益加重,影响其自治职能的发挥;居委会的规模设置难以适应城市快速发展的要求,与上级政府和其他组织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群众的民主自治意识和参与意识有待提高等。执法检查组与当地政府、居委会和居民,就这些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探讨。检查组还就进一步完善居委会组织法等听取了大家的意见、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隋永举、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春生,参加了在南京的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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