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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部外资企业享受税收新优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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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1-25
第1版(要闻)
专栏:

  中西部外资企业享受税收新优惠
  对国家鼓励类外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报北京1月24日讯 新华社记者吕鹏、本报记者李建兴报道:据国家税务总局介绍,国务院最近决定,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可执行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是指: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共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部行政区域。
  可执行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为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间。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是指,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的3年。在本项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再依照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本项税收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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