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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打法律“擦边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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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9-13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莫打法律“擦边球”
  李钐伟
  据悉,某地在调整“一府两院”领导人员的补充选举中,为了保证候选人能以高得票率当选,采取了一种新的画票方式,要求代表在填画选票时,同意的不画任何符号,不同意或弃权的画相应的符号。
  这一改法,从形式上看,既省略了代表画票的繁琐,又方便了计票统计选举结果,似乎好处很多,而且没有违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因为相关法律中对选举方式仅规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没有具体限定如何使用画票符号,所以在实际选举中无论怎样规定画票符号,都好像是允许的。但是,这样改变填画符号,具体运作起来,就会发现问题,因为投票时,如果同意的人不必动笔画票,就明显地反衬出只要动笔的人,肯定是不同意或弃权的人。这样一来,虽然也是无记名投票,但代表同意与否却变得一目了然。法律规定无记名投票中“无记名”的本意是要求实行秘密表决,以保证代表能够无所顾虑地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保护代表正常行使民主权利。毫无疑问,这种不画选票的做法,违背了法律规定“无记名投票”所表述的秘密表决原则。
  从这件事上可以看出,有的地方在坚持依法办事上还存在认识的误区。依法办事不仅要依照法律规定,遵守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要严格遵循法律原则,符合法律本意。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遵守,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要遵循法律原则、体现法律本意和法律精神,不能打法律“擦边球”,不能在违背法律原则的情况下去搞“技术手段”。由此联想到,我们在人大工作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以等额代替差额、以举手表决代替投票表决等做法,都是影响依法办事真实效果的认识误区。就像前面所说的例子,虽然最后的选举结果达到了预期目的,但由此产生的负面效应是很大的,它极大地刺伤了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影响了人大代表正常行使民主权利,也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质的损害,应该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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