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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疾苦挂心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药品管理法纪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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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9-13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述评

  百姓疾苦挂心间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药品管理法纪实
  本报记者 傅旭 胡健
  近几年来,医药、药品领域问题突出:制售假劣药品屡禁不止,医药购销“回扣”成风,药品价格居高不下,虚假药品广告泛滥……人民群众对这些问题反映强烈。
  药品关系到亿万人民的身体健康,关系到千百万个家庭的温馨和睦,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而自1985年7月1日起实施的现行药品管理法已远远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今年8月底,国务院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药品管理法修正案。修正案对现行法律逐条进行修改,并增加了26条法律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修正案时,深感重任在肩。
  假劣药品现象严重
  现行的药品管理法的实施,使药品质量在总体上稳中有升。全国药品质量抽验的合格率已从1985年前的73%提高到1999年的87%左右。但同时,制售假劣药品现象依然比较严重,去年全国共查处制售假劣药品案44770起,标识金额1.72亿元。
  彭珮云副委员长说,药品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必须对质量给予特别重视。中药材抽查不合格率在今年一季度抽查中达到34.6%,是各类药品中不合格率最高的。这与药材集贸市场泛滥有关,有些市场成为假劣药品的集散地。药材不同于一般农副产品,质量要求高。在药材产地,群众对本地集中生产的药材,较易辨别真伪、优劣。她建议,对各地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应予以一定的限制,建议将第二十一条改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本地中药材,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张明远委员提出,应从法律上保证药品质量,对制造假冒伪劣药品,尤其是贻误重病治疗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给予严厉的惩罚。
  刘亦铭委员则建议,在处罚条款中要增加相应的内容,在第七十一条中“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后面加上“以及赔偿假药导致的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失”,使老百姓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药价离谱要管理
  药品价格成为委员们关注的焦点。隋永举委员举例说,药品从出厂到病人手中,药价涨了10倍多。张明远委员说,现在药品价格太高,生病的人买不起,老百姓也吃不起,单位也报不起。对药品要限价,尤其价格超成本太高的要严格限价。
  张怀西委员提出,我国有将近13亿人口,经济收入还不算高,国家应鼓励生产价格低廉、方便、有效的药,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他建议,在法律第一条阐述立法宗旨中加上“满足人民群众需要”这句话。
  姚振炎委员提出,应有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的条文,不允许暴利行为存在。
  列席的包文发说,在推销药品过程中层层加价,包括向医院有关人员送“红包”,这些都增加了老百姓的负担,是管理中最大的“黑洞”。他建议在法律中规定,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中出现的各种回扣现象加以处罚,以降低药价。
  规范药品广告行为
  聂力委员说,有的药品生产厂家广告费用相当大,有的甚至达到数亿元,大大提高了药品的成本,结果使原来几元钱的一盒药,卖到了几十元。
  许多委员十分关注虚假广告问题。王朝文委员提出,目前药品和保健品广告过滥,应引起国务院有关部门关注。药品和保健品广告的宣传应该实事求是,要对人民高度负责,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虚假广告也应追究法律责任,建议在修正案中增加相关内容。
  张学东委员说,当前药品管理部门权力很大,若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虚假广告的批准部门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在药品管理法中应予以规定。他的提议得到许多委员的赞同。童傅、梁广大委员提出,要严格执行广告法,药品虚假广告的批准部门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列席的翁维权建议,处方药一律不得在除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体做广告。而张皓若委员则建议在修正案中增加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机构、医疗单位及医药社会团体不得向社会推荐药品。
  委员们还就加大对假劣药品的处罚力度等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虽然这部法律还要经过两次审议,但常委会组成人员深知这部法律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从一审开始就以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审视的基本点,使它真正体现人民的意愿。
  先看嫁妆 再看新娘
  徐鹏飞作(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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