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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政策应及时公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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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9-13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工作集锦

  作废政策应及时公示
  因时过境迁,对一些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制定的政策规定作相应的调整,甚至废除、重新制定,是常有的事。但是,有的单位和部门修订和废除某些政策规定,特别是一些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策时,没有及时向社会告示,给群众办事造成了很大的不方便。这与其说是政府部门工作的疏忽,倒不如说是服务意识和群众观念的淡薄。
  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规定,不仅是政府部门办事的依据,同时对群众的行为还有一定的导向作用,它明确告诉群众什么行为是政策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政策不允许的。时过境迁,政策规定已作修订或已作废。同一种行为,在过去的政策规定下,是允许的,现在或许就是不允许的;在过去是不允许的,而现在则可能是允许的,甚至受到鼓励。如果群众对已经作废的政策规定不知道,这不仅给群众添加了一些生活上的麻烦,也许还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和对群众切身利益的损害。
  让群众了解和掌握政策,不仅是为了方便群众办事,也是群众对政府部门进行监督的需要。同样,向群众及时告示政策规定已经修订或作废,也是便于群众办事,并对政府部门实施有效监督的前提。可见,让群众了解正在生效的政策规定和已经作废的政策规定,同样重要。
  据报载,四川成都市政府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了市委和市政府清理废除的61份过时的文件。笔者建议有关部门不妨学一学成都市的办法,对重新修订和废除的文件规定作一个清理,及时向社会告示,不能再让群众到政府部门办事时才“不知有汉,无论魏晋”。
  ——甘肃省人大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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