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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派“村官”须依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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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9-13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工作集锦

  选派“村官”须依法
  近年来,有的地方为了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从大学毕业生中选派一些优秀分子到农村担任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成员。笔者认为,这种直接以组织名义选派“村官”,特别是选派村委会成员的做法有悖于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不具有村民资格的人,没有当选村委会成员的权利。该法第11条还规定,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委会成员。若每年选派毕业生任“村官”,无疑将会破坏这一民主制度。
  笔者认为,大学毕业生要进村委会班子,必须首先放弃城镇户口和干部身份,获得村民资格,同时还要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经过村民直接选举这一程序。——山东省人大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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