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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道德的下线和上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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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9-13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探源与思考

  法律:道德的下线和上线
  袁曙宏
  ▲能否将“见死不救”规定为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
  ▲法律,除了制裁功能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功能:激励。
  “见义勇为”与“见死不救”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成为社会各方关注的热点。许多人在认真思考这样的问题:见义勇为和见死不救的行为,仅仅是道德问题,还是应列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法律和道德同属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规范人们的行为和维护特定的社会秩序。二者的区别固然很多,但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法律由国家所制定,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而道德则主要由社会所形成,主要由社会成员自觉遵守或相互监督遵守。
  关于法律与道德调整范围的边界,过去我们一般认为,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即法律是道德的下线。这就是说,当一种行为侵犯特定的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仅靠道德约束和谴责已不足以制止时,就需要将该道德规范确认为法律规范,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予以实施。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已不能有效遏制信用严重滑坡时,就需要将诚实信用确认为《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律原则,并通过对欺诈行为给予制裁来保证该法律原则的实施;而当民事制裁已不能有效制止欺诈时,就需要运用刑罚手段来打击诈骗犯罪。
  但是,将法律作为道德的下线,仅仅是就法律的制裁功能而言的。法律,除了制裁功能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功能:激励。这就涉及法律对道德上线的支持问题。即当对一种行为的赞赏或奖励,仅靠道德评价或社会评价已不足以支持时,同样需要将其上升为国家意志,以国家强制力来予以支持。最近北京市和四川省分别制定的《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和《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就是在这方面所作的尝试和努力。
  长期以来,我们对法律的激励功能重视不够,没有适时地将奖励性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由此导致两个主要问题:一是法律容易给人以冷面孔,容易使人误解为法律纯粹是专政工具或制裁手段,而忽视法律的正面引导作用和奖励作用;二是道德不足以支持或保护某种高尚的或进步的行为时,这种行为就会滑坡,就会减少,乃至趋向消失。
  法律的激励规范是从正面支持与保护社会的进步行为和高尚行为;而法律的制裁规范则是通过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从反面来支持与保护社会的进步行为和高尚行为。二者相反相成,缺一不可。
  实践中,我们一直比较重视后一方面的作用。但是,有些问题仅靠法律的制裁功能可能难以解决,如“见死不救”问题。
  有人建议将“见死不救”规定为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但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当你独自一人夜晚开车时,你如何辨别躺在公路上的人是受害者,还是骗子,甚至抢劫犯?在今天有人屡屡利用人们的同情心、爱心来行骗、犯罪时,能否制定一部法律、法规既惩治“见死不救”的行为,又避免被骗子、“托儿”所利用?进而言之,将不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比如普通老百姓)的“见死不救”行为规定为违法乃至犯罪是否合适和公平?这样规定,法律是否过度侵入了道德的领地?
  当惩罚难以确立界限时,奖励无疑是最佳的“导航者”。那么,首先通过立法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者,正是从正面弘扬社会正气、遏制歪风邪气的明智选择和有效举措。
  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我们既要克服“法律万能”的观念,看到没有道德支持的法律是无法实施的法律,仅靠法律调整、不靠道德调整的社会将是极其暴虐和专制的社会;又要克服“法律无所作为”的观念,看到法治是道德建设的基础,法治既规定着社会主流道德的性质、内容和发展方向,又决定着道德实现的程度。我们既要防止法律过度侵入道德的领地,甚至企图取代道德的倾向;又要注意根据社会的需要,适时将道德的否定性规范和肯定性规范转化为法律的制裁性规范和激励性规范。
  我们只有通过严格实行法治,充分发挥法律的制裁功能和激励功能,打击邪气、弘扬正气,治理社会恶习和社会陋习,使法律得到严格的执行和普遍的遵守,才能防止道德行为的严重滑坡。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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