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阅读
  • 0回复

作伪证 法不容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9-13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作伪证 法不容
  陆敏 姜鸿鹏
  一起简单的放火案,由于被告人父亲的“导演”,成了一场作伪证的闹剧。结果,“演员”双双进了班房。此事发生在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
  2000年6月21日,于志放火案,在当地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该案有直接证人当庭作证指认被告人。可在庭审中,被告方又出现了一个新的证人张崇信,到庭作了截然相反的证言:被告人未到着火现场。在这种情况下,法库县检察机关公诉人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休庭后,检察机关公诉人立即会同公安机关一起展开调查,终于查清了真相。原来,于志亲属经所谓的“明白人”指点,想出了找新证人到庭作伪证的办法。于是,于志的父亲于俊权找到张崇信帮忙,让他证实于志没到过现场,并口授了一套证词,同时许诺事成之后一定重谢。
  假的终归是假的!我国《刑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被拆穿后,法库县检察院分别以妨害作证罪和伪证罪对于俊权和张崇信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于志也被法库县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此案告诫人们,亲情固然可贵,法律绝不能违反!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