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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违法审判 确保公正执法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监督委员会见实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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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9-13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追究违法审判 确保公正执法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监督委员会见实效
  本报记者 李渡
  司法是否公正,是当前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八月设立监督委员会,加强内部监督,在公正司法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长期以来,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不满意集中在司法不公上,而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又是多方面的。从人民法院内部来说,主要是监督不力,即审判监督机制不完善,措施不具体、不系统。目前法院内部的监督渠道有监察室(纪检监察)和审判监督庭。监察室侧重于监督干警违纪行为,审判监督庭是对判错了的案件进行改判和纠正。这两个渠道衔接不紧密,管人的不管案件,管案件的不管人。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认为,用一把刀削自己的刀把,是不可行的;但如果用一只手拿的刀削另一只手里的刀把则是行不通的。据此形成共识:在法院内部再建一个系统,和现在的审判组织分离,专门就司法公正问题实行监督。于是,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督委员会诞生了。为了保证这个新机构的权威性,监督委员会由十二位退到二线的庭长、副庭长和已退休的老院长,以及四位现职副庭长组成。为了保证监督委员会的公正性,院里明确规定:一、内行监督内行,组成人员必须是审判工作中的佼佼者;二、监督权和审判权分离;三、实行集体监督,三人一组阅卷办案,一个人没有监督和办案权,最后由监督委员会集体研究拿出意见;四、给被监督的当事人以充分的申辩权。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督委员会从一九九八年八月开始工作,案件来源主要是群众强烈不满的、上级法院改判的、各级领导批转的,等等。一九九八年年底,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公开举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大会,监督委员会拿出十二个案件,涉及十四个违法审判责任人。他们在大会上把谁办的案,错在什么地方,为什么错,向全市千余名审判员作了详细介绍。到去年年底,这样的追究大会共开了四次,追究违法审判案件三十四个,涉及三十五人。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监督委员会,在保证司法公正上取得了明显效果。首先,办案人员的责任感明显增强。以前下级法院判过的案件上诉到中院二审,一审、二审的审判员都很熟,一个电话打过来让维持原判,就可能照顾情面。现在不同了,办了错案要受到追究,判错了有可能丢饭碗,谁也不敢违法办案。其次,办案人员钻研业务的自觉性提高了。过去,办案人员对有的案件拿不准,只要大家说差不多也就算了。现在不彻底搞明白不行,碰到疑难案件主动找有经验的同志请教,甚至直接去请教监督委员会的成员。第三,案件审判期限明显缩短。一九九九年案件审期比一九九八年平均缩短二十三天,今年上半年又比去年同期缩短十多天。
  配合监督委员会的违法审判追究工作,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严格的处罚制度:办错一起案件下岗,办错两起案件辞退。从一九九八年监督委员会成立到现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共辞退和限期调离八名办案人员,有力地保证了监督工作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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