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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成克杰被执行死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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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9-15
第1版(要闻)
专栏: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成克杰被执行死刑
  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成克杰执行了死刑。
  成克杰因单独或伙同情妇李平收受巨额贿赂,于今年7月31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今年8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成克杰的上诉,维持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成克杰在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情妇李平收受巨额贿赂的事实,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时宣读、出示、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成克杰本人亦曾供述,足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认为,成克杰与李平共谋为各自离婚后结婚聚敛钱财,由李平出面与请托人联系请托事项并收取贿赂款,由成克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在承接工程、解决资金、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成克杰主观上具有与李平共同收受贿赂的故意,客观上具有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李平共同收受贿赂的行为,已构成共同受贿。成克杰、李平共同受贿的款物由李平保管,其中大部分款物由李平经手收受,这是两人共同犯罪的分工,这些财物未经成克杰经手收受、保管,并不影响对成克杰受贿犯罪的认定。成克杰作为高级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严重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声誉,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虽然成克杰曾表示愿意将受贿款退回,但本案的赃款是在李平的配合下被追缴的,成克杰的退赃表示,对本案赃款的追缴未起到任何实质性作用,且赃款的追缴并不能挽回成克杰的受贿行为对国家所造成的巨大损失和由此产生的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本案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9月7日裁定核准成克杰死刑。(本报今日第二版刊登长篇报道《一个高级领导干部的毁灭——成克杰严重受贿犯罪案件警示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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