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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与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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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1-04
第9版(理论)
专栏:

  农业产业化与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庞道沐
  实现农业现代化,既需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也需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而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高效运转的保证。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正处在起步阶段,社会化服务水平很低,而且还受到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各种复杂因素的约束。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农村市场成了全国市场甚至是国际市场的一部分,来自市场的约束增强;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健全,地方保护主义比较严重,行政干预,地区封锁,部门利益强化,产加销脱节,影响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开展。因此,推进农业产业化迫切要求加大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力度。当前,重点应加强以下四个方面的服务。
  信息服务
  信息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经济资源,及时准确地掌握和利用信息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生命线。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信息传送手段的现代化,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经济受世界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要适应新形势,就必须及时捕捉各种信息并作出敏捷反应。如果信息不灵,就会使企业丧失机遇,陷于被动,遭受损失。因此,各级政府和龙头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应该高度重视和加强信息工作。一是建立信息咨询服务组织,形成传递快捷的信息服务网络。现在政府各部门的信息机构不少,但没有真正形成网络,信息传递也不及时。应加快计算机上网步伐,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及时获取和发布各种信息。二是加强信息资源整理和开发应用。现在信息资源越来越多,加强信息资源搜集、整理和研究开发十分重要。通过筛选分析,辨别哪些是真信息,哪些是假信息,哪些是滞后信息,哪些是超前信息,从而真正掌握那些有价值的信息。三是注重市场需求调查。市场调查是获取信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开发新产品、上新项目等决策的作出,都需要有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作基础。
  流通服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流通不仅是中间环节,而且是实现再生产的中心环节。流通渠道畅通,企业的产品就能及时顺畅地销售出去,就能扩大再生产。反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就难以为继。发达国家的流通服务组织十分发达,对现代农业的生产经营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支撑作用。我国农业正处在市场农业的初始阶段,而且又面临买方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搞好流通服务对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尤为紧迫和重要。一是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市场体系发达与否,直接决定着产品流通的速度。经过多年努力,农产品市场体系已初具规模,部分市场辐射功能正在增强,在促进农产品的流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今后市场建设的重点应放在现有市场的完善配套上,进一步增强其辐射带动功能。二是支持发展各类民间流通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农民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民个体贩运大户是搞活农村流通的生力军。他们能及时掌握市场供求动态,对搞活农产品流通发挥着巨大作用。对于这些服务组织和服务人员,要积极鼓励,大力扶持,并加以引导,使之更好地发挥流通服务功能。三是努力改善流通环境。要在开设“绿色通道”,消除路卡,惩治市霸、路霸,打击假冒伪劣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对流通环境的专项治理力度,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做到货畅其流,使流通成本降到最低。四是开辟新的购销渠道。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服务手段,探索计算机网上销售和广告宣传促销等新路子。
  金融服务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资金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血液。特别在产业化经营的起步阶段,尤其需要金融的支持。搞好金融服务,需要各部门以及企业的密切配合。各级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龙头企业使用信贷资金;金融部门要多方融通,广泛筹集资金,帮助企业搞好项目论证,积极支持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好的项目;龙头企业要进行深入的市场调查和预测,搞好项目前期论证工作,选准项目,并尽量盘活存量资产,提高企业的自有资本比率。通过努力建立国家引导、银行支持、企业为主的投入机制,并按照“谁开发、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和聚集社会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
  法律服务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没有健全的法规体系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因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一些地方由于市场秩序比较混乱,法制意识比较淡薄,合同的履约率较低,各方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妨碍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通常情况是,在市场繁荣、产销对路时,尽管有时企业与农户的结合并不紧密,但由于产品获利高,利益可以均沾,皆大欢喜;而在市场变化、产销不对路时,即使签订了详尽的合同,面对风险,各利益主体也可能为了多得利益或减少损失而违约,尽可能少担或逃避风险。不履约的结果,常常造成某一方的积极性严重受挫,直接危及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因此,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维护产业化经营各方的利益,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一是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实体一定要依法组建。如果农工商三方以参股的形式建立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有关规定组建,登记注册,由全体股东共同制订公司章程和管理条例。如果农工商三方结成松散的共同体,参与各方必须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使产加销各环节的行为置于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之下。二是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是加强法律知识宣传,提高产业化经营各利益主体的法律意识。总之,要通过加强法律服务,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法律的规范下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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