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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取证必须实事求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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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1-27
第4版(要闻)
专栏:社会观察

  司法机关取证必须实事求是
  本报记者 李晓清
  在司法程序中,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但贵阳市检察院竟然使用与原始凭证不相符、明显涂改过的票据作为证据提起公诉,实属罕见。更令人不解的是,贵阳市检察院至今仍有错不纠。
  1993年10月,贵阳市广厦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广厦公司”)所属的第一开发部(以下称“开发部”)经理孙伟向公司申请承包贵阳市环城北路开发项目,并按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祥国的要求找贵州省泰利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泰利公司”)作担保人。泰利公司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了字,出了250万元担保金,开发部将此款作为承包定金上缴广厦公司。
  1996年8月22日,贵阳市检察院以涉嫌“侵占公司10万元”为由将曾祥国逮捕,随后提起公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移交给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1997年6月,云岩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发现,起诉材料中许多证据有明显的涂改痕迹。法官到银行调取原始凭证对照后发现:泰利公司向开发部提供250万元担保金的进账单原件,“款项来源”栏为空白,而检察院提供的材料中,此栏目中有“投资”二字;开发部向广厦公司上缴250万元的原始会计凭证上有“承包定金”四个字,而检察院提供的材料中,这四个字被划掉了;广厦公司收款后给开发部出的收据原件上写的是“承包定金”,而检察院提供的材料中这四个字被划掉,写上“投资”二字。
  涂改这几个字事关重大。如果涂改过的证据被认定,泰利公司为开发部提供的“担保金”将变为泰利公司向广厦公司的“投资”,就成了广厦公司的投资方之一,曾祥国就不是广厦公司唯一的投资人,他“侵占公司10万元”的罪名就能够成立。
  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贵阳市检察院提供的证据都是复印件,法官当庭询问这些复印件从何处取得,公诉人回答“不知道”。云岩区人民法院几次要求贵阳市检察院出具这些复印件的原件,贵阳市检察院一直拿不出来。受云岩区人民法院委托,贵州省审计师事务所对检察院提供的证据作了审计鉴定,结论是:贵阳市检察院向法院提交的多份重要票据内容与原始凭证不符。
  云岩区人民法院几次让贵阳市检察院补充侦查,但贵阳市检察院每次都提供不出新的证据。1998年7月,云岩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没想到贵阳市检察院的公诉人未向任何人打招呼就拂袖而去,使审判无法进行。1998年12月,贵阳市检察院又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1999年6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曾祥国侵占公司10万元证据不足,侵占罪不能成立,宣告曾无罪。但此时曾祥国已身无分文,他的全部资产已被人占有了———在他被捕期间,孙伟等人通过假冒曾祥国签名,将广厦公司的全部财产转至佳信公司,孙伟出任佳信公司法定代表人,泰利公司是最大股东。贵州省工商局要求佳信公司在15日内将资产归还广厦公司,佳信公司至今不执行。另一方面,贵阳市检察院无法改变涂改票据这一事实,却提出抗诉。目前,贵州省检察院将有关卷宗留压已半年多,仍不退给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使省高院至今无法开庭。
  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贵州省检察院、贵阳市检察院领导,他们避而不见,接待人员均称不知道这件事。
 编后
  贵阳市检察院用变造的票据作提起公诉的证据,这种知法犯法的事发生在司法机关,令人吃惊。国家的法律,公民要遵守,司法机关更要遵守,这样才能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形象,真正做到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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