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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收费法不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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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9-21
第4版(要闻)
专栏:社会观察

  强行收费法不容
  本报记者 龚金星
  9月6日,记者扮成一位客户,来到位于湖南省涟源市的怀化铁路总公司所辖涟源车站,打探怎样才能较快办妥货物运输手续。有人指点记者:“办这种事必须找经营部。”他们所说的“经营部”,就是怀化铁路多元经济发展集团公司涟源经营部(以下称涟源经营部),在涟源车站办公,是怀化铁路总公司属下的一家多种经营企业。
  第二天,记者打电话到怀化铁路总公司,探询尽快办理货运手续的办法,接电话的人说“最好找多经处”。经进一步核实,“多经处”是怀化铁路多元经济发展集团公司的主管处室。
  为什么不能按正常渠道办理运输手续,而要转个弯找其属下的多种经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道出了其中的奥秘。
  去年10月,涟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涟源车站在为客户办理货物运输时,强制客户向涟源经营部缴纳商贸代理费,遂报告上级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接受其委托,对涟源车站和涟源经营部的这种行为展开立案调查。
  12月底调查终结,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表明:涟源车站自1996年1月至1998年8月,利用其铁路运输的独占地位,在为客户办理货物运输时,既不取得客户的同意,也不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而强制客户向涟源经营部缴纳发送综合服务费、仓储费或场地费等费用。对不缴纳费用的客户,涟源车站则不给安排车皮计划,不予办理货物承运业务。有的企业利用自有场地或租用他人的场地发运货物时,涟源车站和涟源经营部也要强制收取场地费;有的企业利用与涟源车站共建的专用线及货物发运货物时,涟源车站和涟源经营部也不按双方商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铁路服务费,而是强行超标准收取费用。
  此外,从1998年8月开始,涟源车站和涟源经营部违背货主自愿的原则,在没有取得货主同意且未和货主签订商贸代理协议的情况下,以商贸代理的名义,自定收费标准,强行向货主收取商贸代理费。
  经涟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证,截至1999年8月,涟源经营部通过超标准收费、不提供服务强行收费和强制服务收费等手段,共收取164万余元,扣除已交税金62万余元,非法所得101.7万多元。
  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指出,“为了逃避检查,涟源经营部在开出的发票上弄虚作假”。一位企业负责人在向工商执法人员提供的证词中说:“国家规定场地费是每吨每天收0.4元,火车站却实际每吨要收10元至25元,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就采取增加天数的办法开票,票面上吨位是真实的,天数却是为了多收费而套写上去的。”
  在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问题后,涟源经营部不是积极主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改进自己的工作,反而强制货主与其补签代理协议,甚至利用货主办理相关运输手续的机会,在货主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偷盖货主公章,模仿经办人员的手迹,伪签代理协议,隐瞒事实真相,对工商执法检查人员的调查工作设置障碍。
  今年1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关于对怀化铁路总公司涟源车站限制竞争及其下属单位涟源经营部滥收费用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请示》作了批复,指出涟源车站和涟源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
  依据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审批意见,6月7日,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涟源车站和涟源经营部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41万元。
  但是,这个处罚决定至今没有得到落实。7月10日,涟源市政府出面协调处理处罚决定落实的问题,副市长李和平拍板由涟源经营部出20万元了断此案。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律文书因此成了一纸空文。
  涟源经营部乱收费的问题没有得到严肃处理,一些企业的处境更加艰难。据介绍,有一位企业负责人根据合同向车站要车皮时,车站的人公开说:“你们向工商局反映有功,找工商局帮忙吧,要他们去找总公司求情。”这位50多岁的经理哭着求情也无济于事。一些企业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对企业今后如何与铁路运输部门打交道忧心忡忡。
  编者的话
  优质服务受人欢迎,强行收费法理难容,这是谁都清楚的事。发生在怀化铁路总公司的强行收费事件迟迟未能依法处理,这是极不正常的。对那些见利忘义、无视法律的人和事,决不能手软,必须严肃查处。在湖南省涟源市,工商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决定未能得到执行,关键在于个别领导干部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甚至包庇纵容,结果不仅使违法乱纪的人和事得不到查处,而且势必影响市场正常秩序,希望有关部门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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