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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感化·挽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的思考之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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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0-09-22
第3版(政治·法制·社会)
专栏:

  教育·感化·挽救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的思考之二
  本报记者 王比学 崔士鑫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个日益突出的全球性社会问题,有人将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为“三大公害”。它不仅给社会造成很大的危害,而且直接影响到一代人的成长。
  法网恢恢犯罪必惩
  在我国,任何人违法犯罪,都要依法受到法律惩处,青少年也不例外。但是,由于未成年人一般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成年人一样的意识和行为能力,因此,在法律责任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有所区别。我国刑法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1999年10月13日下午,河北省宣化县一名16岁的少年刘某,因与女友吵嘴,竟丧心病狂地开着轿车朝行人一路碾轧,致使2人死亡,13人受伤。问他为什么迁怒于无辜者时,他的理由竟如此荒唐:“看见路上并排走的人就生气,轧死他们活该!”当公安人员逮捕他时,他竟说:“你们抓我,不就是轧死了几个人吗?”
  然而,法律是公正的,也是无情的。触法必被惩,犯罪必被捉。任何人犯罪都难以逃脱法律的惩罚。
  寓教于审立足挽救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坚持预防犯罪的原则,区别对待,依法减少刑事处理。1998年9月,哈尔滨某中学发生数起山地车被盗案,警方很快破案。原来系6名中学生所为,他们当中有的应依法劳动教养。但六顺派出所民警张建华在调查中了解到,这些孩子都是未成年人,且是初犯,如果从重处罚,很可能会毁了他们的一生。为了给他们改过的机会,经上级领导同意后,张建华到孩子所在的学校,专门召开挽救帮教会,并以案说法,上法制课,宣布对6个学生从轻处理,达到了教育挽救的目的。
  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以及法律监督等活动,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3000多个检察院设有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处(科、室)。
  各级人民法院建立了专门审理少年犯案件的少年法庭。截至1998年底,全国法院已有3000多个少年法庭或专门合议庭,有1.5万多名法官专门从事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少年法庭的法官们怀着一片爱心,像父母对孩子、老师对学生、医生对病人那样,教育、感化、挽救那些失足少年,使他们走向新生,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的审判台,专门设计成“U”字形状,象征着对未成年被告人敞开怀抱,营造了“教育、感化、挽救”的环境气氛。干了13年少年刑事审判的全国法院模范——北京海淀法院法官尚秀云深有感触地对记者说:“每一起案件都是一出人生悲剧。挽救一个孩子就是挽救一个家庭,无数个幸福家庭才构成一个稳定的社会。”
  教育改造重塑新人
  对于受劳动教养处罚的未成年人,劳教所和未成年犯管教所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惩教结合,使他们成为对社会有用的新人。为此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开办特殊学校,对未成年犯进行系统的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提高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为他们回到社会就业创造条件。组织罪犯学习法律,促使其认罪服法,真诚悔过。到目前为止,全国所有的未成年犯管教所都开办了特殊学校。河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创教育改造新路,成立了集培训、矫治于一体的河北省青少年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一些少年犯在劳教所和未成年犯管教所获得了岗位合格证和技术等级证书,有的还取得了大学文凭。
  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既是害人者,也是受害者,他们中绝大多数人有重新做人的愿望。大墙内外的帮教促使他们走向新生。北京市劳教局将学校搬到劳教所内,实行全日制办学,主要以学文化为主,开设有电脑、应用技术等课程,未成年犯通过考试,可获得社会承认的毕业证书和技术资格证书。北京市的劳教所还与区、县政府部门签订协议,共同做好帮教工作。未成年犯的家长普遍反映:没想到劳教所不仅有专政的职能,而且还有教育、感化、挽救的职能。
  除了正规、系统的教育外,劳教所和未成年犯管教所还十分重视社会教育和家属帮教相结合,采取走进去、请进来的方式,对未成年犯进行理想、道德、形势、前途教育,使他们感觉到社会及亲人的温暖,看到前途和希望。有的为未成年犯开设了心理门诊,为他们进行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以减轻他们心理上的压力。有的还组织各种文体活动,使他们在活动中陶冶情操,促进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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